民政局关系医疗保障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完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从医保年度起,《试行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他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未成年人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参保人员有关待遇
从医保年度起,对有关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作以下调整:
1.建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精神,从医保年度起,对按《试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本市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的,其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草药和针灸费),可报销2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即时刷卡支付的办法。现金支付和外地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2.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
3.减少起付线设立次数。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起付线设立一次,从第二次起不设起付线。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累加,分段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与住院三者首次起付线合并设立一个。第二次起住院起付线的设立按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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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按《试行办法》连续参保的人员,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组织健康体检年度中待遇有效人员,也纳入当年体检范围。体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制订。
五、其他事项
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