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完善信访建立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每周四为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周二、周四为乡镇、县直单位负责人信访接待日。要做到随访随接,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二、领导负责和联系信访工作制度

县级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负责牵头解决分管领域和联系乡镇的信访问题。乡镇和县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乡镇、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同时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

三、领导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

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包案制度。重大、突出、复杂的信访问题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提供案源,实行主要领导带头包案,其他领导成员负责处理好分管领域内所涉信访案件(包括调查、协调、督办、结案、维稳等),确保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四、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

要充分发挥县联席会议组织指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定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着力协调解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县联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五、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职制度

县、乡镇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县直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是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职责: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此项仅限县级信访工作机构)。

六、信访救助制度

信访救助主要解决特殊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信访救助对象包括: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信访部门办理的案件中,因责任主体不明、无责任主体或者按现有政策不能解决其合理诉求,致使信访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情形。

信访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联席会议负责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信访救助办法,会同县委政法委、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具体救助方案,确定救助资金数额。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信访救助对象的甄别、筛选、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信访救助资金的预算立项、审核拨付和财务监督。救助资金发放时,发放单位要和被救助人签订协议,确保其停诉息访。

七、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凡出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政策,实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各级各部门都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由同级党委、政府或信访部门牵头,协调决策内容涉及单位,组成临时信访评估小组,并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序等,邀请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参加,通过调研、走访、座谈、公示、听证、咨询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有关决策的参考和依据。决策单位要认真采纳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群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信访听证制度

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信访事项听证制度,保证和监督各级各部门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人亲友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通过采取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适用法律和政策依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增强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感。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上一级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九、信访工作讲评通报制度

每月末县信访局对乡镇和县直单位所发生的信访问题的办结率、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的稳控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按要求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置率等方面进行分类整理排名,每季度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乡镇、县直单位负责人进行讲评,并在全县进行通报,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力的乡镇和县直单位采取黄牌警告和挂牌督办的方式限期解决。

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工作人员分工抓”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信访人与其所反映的问题属同一乡镇或县直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对信访人与其所反映的问题分属不同乡镇和县直单位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动态信息的掌握、报送以及信访人稳控由信访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信访事项的解决由引发问题的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对诉求无理或已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对难以甄别责任的信访事项,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管理,明确责任单位,由信访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负责接返劝返工作,由引发问题的乡镇或县直单位出资并协助。信访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乡镇负责接返劝返。对没有户籍或原籍不清的,由上访所在地民政部门接济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范围造成影响的,责令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的进行诫勉谈话;在辖区外大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调查,视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责任特别重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乡镇和县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情况说明: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不执行上级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时无正当理由搁置、拖延、贻误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或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领导批示的时限内没有办结或书面答复,致使信访人不断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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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优秀信访干部跨部门交叉任职、下基层锻炼和换岗锻炼,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把信访干部的任用、交流、培训纳入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规划。对在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的优秀信访干部,根据需要给予提拔重用或适时交流到其他部门工作。定期选派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和新进机关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挂职锻炼期间由信访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十三、信访工作机构基础建设制度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快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设立信访网站、电子信箱,开展网上信访工作,实现省、市、县、乡镇(单位)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适应当前信访工作需要,努力改善人民来访接待环境,科学规划,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的基础上,统筹财力,加大投入,建设好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办公场地),作为信访工作机构代表党委、政府接待来访群众的固定场所。属地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的信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