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建设分析

文章标题:构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建设分析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它深刻地揭示出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内在联系。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效应,基层公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保障公安机关和民警在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近几年来,我县公安机关对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监督措施,在遏制执法腐败和预防民警违法违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监督体制也呈现出一些滞后性和软弱性,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为和相关活动的监督即外部监督,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民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二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即内部监督。本文主要以内部监督为对象,着重强调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体化建设,旨在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公安机关监督机制提出相应建议。

一、现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停留在表面。监督部门到基层检查工作,基本沿用老一套做法,“走、看、听、问、记”,以听汇报为主,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发现问题和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违法违纪现象不能及时掌握,防范性的事前监督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多数监督部门存在应付性监督现象,上级有了新精神或新的政策规定时,就马上组织力量对下级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内容主要侧重一些表面东西:是否开会布置、有没有制定落实措施,导致整个监督检查过程真正抓落实、抓成效的不多。整个监督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突出表现在针对一段时期队伍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集中人力和物力进行监督整治,而对民警执法运行的全过程,则缺乏有效监督。结果出现恶性循环,一方面已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又暴露出来了,致使监督工作顾此失彼,削弱了监督的整体作用。

(二)监督机构权威软化。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规格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作为监督主体的地位未予强化,甚至在弱化。以我县为例,刑侦、治安、交警等部门的行政、政工领导均高配副科,6个公安派出所、2个边防派出所(鸡山、干江)行政一把手全部进当地党委班子,他们的实际地位远远超越了内部监督的主要部门领导(除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兼任局党委委员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督察队长、法制科长、干部科长行政级别只是正股级),在实践中造成内部监督权威软化,使监督难有实效,甚至陷入无所作为的地步。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及主要领导仍把纪委作为内部一般中层机构(纪委作为科所队列入考核),部分领导和干警把纪委主要领导与中层领导等同,致使内部监督权威受到抑制。

(三)监督机制合力不够。现行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力量合力不够,虽然内部的监督机构较多(有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等多个内部监督部门),但由于各监督部门管理分散、职责交叉,工作中容易出现各自为战、重复工作或是相互制肘、推诿扯皮的问题,整个监督系统缺乏广度和力度,监督的渠道不够完备和畅通。从基层公安机关实际情况来看,除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队平时工作配合较紧密外(如我局因为督察人手紧张,在日常工作中局纪委经常配合督察开展工作),其他监督部门特别是法制、政工基本上是各司其职,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通报纪检督察部门,致使监督和预防违法违纪的绩效大打折扣。如在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有关环节中,未能向纪检督察部门征求意见,导致被督察处置的民警被评为先进的现象发生。各监督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有效的监督合力尚未形成。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少数基层领导对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少数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抓好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缺乏必要的紧迫感和责任心。把监督部门当成门面摆设,警务保障工作不够到位,缺乏最基本的装备和工作经费。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健全,缺乏对执法权力行使的全面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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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机构,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按照“倒金字塔”的模式设置公安警务监督机构,实现监督部门人员的“上浮”,人事归属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辖,有针对性地充实壮大省市两级公安监督部门力量,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加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县级公安监督部门因为与被监督对象经常接触,属于“自己人”,普遍存在碍于情面不好开展监督的问题。人事不归所在公安机关管理后,可以解除监督人员的顾虑,使他们大胆放手去抓去管,形成有效监督良好局面。

(五)强化外部监督力量。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也要下大力气强化外部监督建设。要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邀请本局的特邀监督员参与各种公安监督活动,通过明查暗访等一系列工作,把公安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形成多方位、立体式监督网络,强化监督合力,有效保障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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