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初探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数量急剧增加。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办案机制。笔者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如何完善审查批捕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其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一是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发育期,身体各组织、器官发育很快,第二性征也日见明显,新陈代谢加剧,显得精力旺盛。二是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人的特点。表现为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敏感。三是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但由于思想相对幼稚、不成熟,所以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也容易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生理上、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所以犯罪动机都比较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他们的个性心理尚未成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也比成年人多,容易挽救。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慎用强制措施,尽量不用或少用。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要逮捕。《公安部规定》第15条指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还要求必须严格掌握批准逮捕的条件。该规定第13条要求,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3)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5)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三、当前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的缺陷

(一)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实践中不易*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虽然都有关于对未成年人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空泛,操作性不强,最终造成可捕可不捕的一律逮捕。

(二)对未成年人逮捕标准运用不够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法定的逮捕条件为: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但实践中,我们往往重视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忽视有无逮捕必要这一条件。造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不管有无逮捕必要,一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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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办案中的必经程序,这既是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教育的重要时机。在讯问时要谨慎处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讯问前,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对于需要详细了解掌握的情况,无论案卷中有或没有的,都要列明,保证讯问目的的实现;二是在讯问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如果不得已使用在危险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三是讯问的语言、语气应当温和。无论是讯问有关案情,还是对其教育,都要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切忌使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办案人员要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前期案卷审查以及讯问中观察、了解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教育的内容包括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有关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其家庭、学校等有关方面对其的希望和要求等,促其悔罪。

3、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所谓严格,就是要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运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权。

(四)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的跟踪督导机制。对于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应与侦查机关一起通知其父母、学校老师或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共同研究确定帮教措施和有关防范措施;此外还要与上述其父母、老师等有关人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近期表现,同时督促有关人员履行好管教职责;对于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地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决定及时告知有关监所检察部门,以利于他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情况及时予以监督。此外还要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加强侦查,尽快结案,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和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