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政委浅谈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
**县公安局作为县委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紧密结合县委“推进科学发展、奋力追赶跨越”这一主题,确立了我局的主题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三项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本主题内容之一。笔者结合当前公安系统和我县实际就警民关系互动发展谈谈自己的观点,供参考。
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即警民关系)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之一。新中国成立后,警民关系和党群关系、军民关系一样,有着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可以说鱼水情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首儿歌是我们这代人的集体回忆,在那个时代,警察的形象是阳光的,是值得信任的。笔者不否认在警察队伍中有很多爱民、为民的好警察,警民关系融洽仍是主流,但不少地方的群众对警察仍有意见,警民关系处于“亚健康”的不和谐状态依然是不争的事实。
在当今中国,警察与民众之间似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群体隔离、对立的倾向。在社会转型的旋涡中,警察承载了很多重任,也面临着超强付出所带来的自身危机,转型社会的阵痛同样与警察如影相随。一位警嫂在互联网发言质问:警察队伍每年因公牺牲达400人,为何我们的人民仍对警察怨恨不止。我们的公安机关是为了维护一方社会治安的,用通俗一点的话说,就是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的,理应得到百姓的尊敬和热爱。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公安民警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个别警察甚至堕落成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造成了一些地方警民关系紧张,因此,“修补警民关系”不仅是在**,而应该成为各地公安机关重要的一课。
警民关系的不和谐,从本质上看,也是在社会变革时期才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现阶段的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所出现的失调和冲突,究其原因既有公安机关自身的不正之风引起的,也有广大老百姓自身的认识偏差所带来的,更有其他客观方面的是非曲直,而要彻底融合警民关系,无疑是给人民警察这一神圣的身份加重了负担。真正要解决好警民之间的关系,也就应该研究这一特殊时期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来缓和警民之间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许多矛盾,增强警民之间相互协作的关系。
和谐警民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良性的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指一个社会组织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双向的信息沟通,为组织树立良好形象,旨在谋求组织内部的凝聚力与社会公众的谅解和支持,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社会关系。公共关系是由社会组织、媒体、公众三要素组成。良好的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采取塑造形象、协调关系、传播管理等方式,通过媒体作用于公众,使公众对社会组织产生好感,自愿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所形成的互助互利的关系。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警察无可奈何,无法回避法律(法律的执行本身可能产生不和谐因素)。由于全球警察属于国家暴力机器之一,往往会出现镇压式的打击管理。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任务,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重要区别,就是要通过刑事执法手段和行政执法手段,保证其他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属于我国法律执行的坚强后盾。这是法律硬性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无法回避。群众可不管这些,他只知道人是警察抓的,帐记在民警头上。
2、缺乏执法技巧,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失衡。同样一件(案)事,不同民警去办其效果可能不同,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以查处卖淫嫖娼举报线索为例,a组民警按规定着装、携带检查证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出示警察证并依法告知检查来意,发现举报线索有误店内是一对夫妻,当即向其道歉并叮嘱晚上注意安全后退出;b组民警虽未着装,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出示警察证并依法告知治安检查来意,发现举报线索有误店内是一对夫妻,当即说明发现门锁未关好、最近这一带案件高发我们来看一下,叮嘱晚上注意安全后退出;c组民警未着装、未携带检查证,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说:“我们是警察,有人举报这个店有人卖淫嫖娼……”,店主说明我们是夫妻,民警对举报线索深信,根本不听说明并强行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这三组民警对举报线索依法查证的不同执法方式,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差异显而易见。
3、自身执法行为不公、执法素质不高。如今老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