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一)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范围。除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如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但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用车站候车室,客用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有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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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消防隐蔽工程施工资料、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相关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