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外,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端,是公民与公民(或单位)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纷争而产生矛盾、争执甚至冲突。常见的民间纠纷主

要有三种。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负有调解的权力和义务。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如果处置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有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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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一方面会影响到调解工作的开展,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一旦调解不成,进入处罚或者诉讼阶段,已时过境迁,有些证据已灭失或无法取得,就会陷入缺乏证据的尴尬境地。2005年6月,某派出所接报一起因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争执而互相斗殴的纠纷,其中一方眼部受伤,到派出所后,因系纠纷引起,且双方均为轻微伤,故民警立足于调解,未进行伤情法医鉴定,也未制作笔录,甚至没有到现场走访知情群众,过了几个星期,眼部受伤者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家属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而此时对方却对打架过程中致对方眼部受伤一节矢口否认,再到事发现场取证,已难以找到其他知情人了,死者家属因此到处上访,使派出所非常被动。

3、处置方法欠妥,使矛盾转移。调解纠纷是一门学问,处理得当能收到

化解矛盾的效果,反之,则非但不能排遣矛盾,还容易使矛盾激化,甚至使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一个经验丰富的民警,在调处纠纷时不会先急于表态,而是先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充足的证据,然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性格和在调解纠纷时所希望达到的心理目的,再开始进行调解,才有可能获得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例如:某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居民家中报警,兄弟二人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在家中与父母打闹,民警上门后,没有详细了解情况,只是简单地责令双方一起到派出所去谈,引起了兄弟俩的不满,指责民警态度不好,不愿去派出所,民警一定要拉他们走,结果与民警发生推搡、扭打。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