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五篇材料]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省火灾形势和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不容乐观,特别是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市社区、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常受到火灾的威胁。为深入贯彻公安部第73号令,省厅在总结1999年以来我省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规定》,以规范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优势,延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触角,切实加强社会面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对于提高群众防范火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我省火灾形势的稳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做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二、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正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部赋予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规定》是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监督检查的内容、执法程序和权限以及工作保障措施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消防、治安(户政)、边防等部门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认真学习《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和公安部第7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正确掌握和全面理解具体的规定及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各地要加强《规定》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单位和各方面充分了解和认识自身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为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迅速行动,认真做好《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定》将于5月1日起在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施行。为了确保《规定》的正确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下列实施前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业务培训。培训教材由消防总队于3月底前统一编印下发;培训工作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负责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民警,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文件形式通知民警所在的单位和本人。二是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应在3月底前完成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表格印制工作或者电子版本的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按本通知附件2和公安部第68号令制定的配套法律文书执行。三是各县级公安机关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法律文书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四、积极履行职责,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工作考核评比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治安(户政)、消防、边防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指导,及时帮助公安派出所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规名称】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发文号】
闽公综〔2005〕64号
【颁布时间】
2005-2-17【实施时间】
2005-5-1【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
派出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确有必要授权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授权。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六条
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第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区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九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社区(责任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具体负责实施。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每人每季度至少应当对3个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3个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第十条
派出所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事先公布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和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
(四)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五)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或者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七)场所(建筑)是否按规定配置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九)明火作业和用电、用气等是否存在明显火灾隐患;
(十)被检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十一)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
(三)项至第
(六)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二条
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及时交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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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省公安厅1999年6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公通〔1999〕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