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超压和泄压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高层建筑已成为建筑主流,而高层建筑具有投资规模大,建筑使用功能复杂的特点,使得对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防火安全的设计。在近几年的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多发性的问题。
一、关于高位水箱中消防储量的意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7.4.7.1规定:高位消防水箱
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从现行的规范及笔者所见到的资料里都没有明确消防水箱中的消防储水量是一个18m3还是两个18m3。即一般的将gb50045-95中的18m3的理解为消火栓系统室内10分钟消防用水(但若因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高位水箱中之10分钟消防储水量应为24m3);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中的18m3理解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分钟消防储量(若按30l/s计算,高位水箱中之10分钟消防储水量应为18m3)。因此设计中会出现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存在时出现高位水箱中的消防储量为36m3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怎样理解才是“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呢。
笔者认为18m3是指10分钟消防总贮量,消防二字含义为:所有消防手段(包括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不存在24m3或36m3的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当发生火灾时无人在现场,如娱乐场所、仓库等等,则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并且该系统只要有一个喷头动作,压力开头将在60秒内动作发出电信号,向控制中心报警,并经控制箱切换启动消防泵。即使几个喷头动作,18m3储水量也仅仅动用约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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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条文有了,但关键是如何理解什么叫“且能满足”及是否“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且有从市政环状管网不同侧引入的两条进水管”,就可以不设消防储水池。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城市而言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某些特定条件下,这样执行规范仅仅是死抠字眼,是不够负责任的。如某工程处于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区,其给水管道网为环状,只要水厂供水、流量、压力均能满足某高层建筑需要,假如引入管也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可以不设置消防储水池及加压设施呢。从表面看是可以的。然而,当深入地了解一下情况就会明白不设置消防储水池是不行的。因该开发区仅有一路电源,这与一般大中城市几水厂,甚至一个水厂有两路电源不可同是而语。这一路电源停电,尤其秋、冬季节,如发生火灾,该水源何以保证供水呢。
其次,谈谈消防水池容积确定的有关问题。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灭火用水的构筑物,容积的确定关系着灭火的安全性。《高规》7.3.3对水池的容积作了规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以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