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一、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二、爆破材料的销毁不能根据出厂有效期作为唯一标准,必须经过检验。
三、电雷管出现电阻增大,拒爆、不导通、封口塞脱落、穿孔直径小、延期秒量不准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四、硝铵类炸药出现硬化、受潮淋水,含水炸药出现利淅出水硬化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五、报废的爆炸材料应分别放在专用箱里,达到规定的数量后,向有关领导汇报,申请销毁。
六、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爆炸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七、已经确认失效报废的爆炸材料,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送民爆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集中实施销毁。
八、严禁各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理和销毁爆炸材料,严禁随地散失。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到矿后有押运员和库管员到场负责验收签字,装完车后由调度室协调车辆入井。爆炸物品入井后,有治安队押运员负责押送至炸药库,库管员接收签字。
二、爆破器材装卸时严禁抛掷、拖拉、推送、敲打、撞击,要轻拿轻放;炸药和雷管分开储放,严禁混放。装卸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三、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运送电雷管和炸药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炸药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提升容器的2/3,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运送爆炸材料时,除库管员、押运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提升速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5款规定执行;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四、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
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带盖的专用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它人员乘车;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五、由炸药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炸材料必须装在专用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其它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一、爆炸材料库必须建帐、建卡、收发手续健全,建立计划,实际、实耗、退库、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到班清日结。
二、放炮员必须持特殊工种证领取爆炸材料,并认真检查领取的品种、数量、编号是否相符。
三、放炮员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持所在区队队长当班签字的领料单。领料单为四联单,炸药、雷管使用单位、炸药材料库、放炮员和放炮队各存一份。
四、使用爆炸材料的数量,以当班跟班队长或当班组长签字为凭报耗。
五、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连消耗凭证一起退交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管理员要准确核实登记,不准直接交给下班使用。
六、放炮员领取、退还爆炸材料时,不准将放炮器、矿灯带入药库内,必须放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遵守爆炸材料库的管理规定。
七、放炮员和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要当面点清实领、实耗、退库数量,确保三数相吻合,严禁私拿、私藏、送人。
八、放炮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领退制度,杜绝爆炸物品丢失。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一、严格爆炸物品管理,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查出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二、严格按领退制度领取炸药、雷管,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三、严格炸药、雷管箱管理,不加锁,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四、严禁无证件代替领退炸药、雷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五、严禁炸药、雷管乱扔乱放,发现每发、卷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五、领取电雷管的爆破员要认真核查,没有错误时方可运走电雷管。
六、对电雷管做全电阻检查时发现的失爆电雷管,必须将其编号登记建帐,经有关部门上报审批后集中销毁。
七、电雷管编号登记要规整,号码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