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制定对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的意见

和服务工作落实的意见

编者按。全市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后,一些成员单位按照会议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了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上一期刊发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为进城务工人员涉诉案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这一期又刊发了市公安局制定的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方面的实施意见。希望还没有行动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办法,以进一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

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了为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就业服务环境的九项意见:

一、在为团市委年度评选出的“十佳”外埠青年办理哈市落户的基础上,对市总工会、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公安局办理来哈落户手续;对各区政府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在本市有产权住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公安局办理来哈落户手续

二、对哈市企业确实需要,有熟练技术的高级技师、技工,可由企业申报,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

三、对哈市企业及特殊需要的技术工种,由企业申报,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为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

四、取消非农业户口夫妻投靠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的限制,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即可到派出所申报办理哈市1

常住户口。

五、对在哈市居住10年以上(原户籍所在地无承包土地)、有产权住房和稳定收入,由本人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批,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

六、按有关程序废止1996年市政府颁布的《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出台有利于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新管理办法

七、按照省公安厅等11个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黑公通[2004]125号)第五条关于“要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除哈尔滨市区以外,在全省范围内凡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的规定,全面放开辖区小城镇落户

八、按照公安部第25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对集体申领暂住证的主动登门服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对暂住人口在城市暂住期间,进城人口信息采集、发户口协查通报,输入微机进行治安管理。

九、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维护和打击那些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进城务工求职人员钱财,拐骗妇女、儿童和强制未成年人务工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教基〔2011〕31号

发布时间:2011-7-219:20:51字体显示:[大][中][小]点击:180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央、省委关于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精神,适应流动人口管理“市民化待遇、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新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的创新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是推进人口城镇化、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的战略目标,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也将“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计划”列为十个重大项目之一予以推动。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积极的态度和服务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投入,落实措施,统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强化政策保障。继续坚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地区尤其要注重做好教育资源统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强化校长、教师的配备和交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畅通入学渠道。各地应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0〕69号)要求,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由公办中小学校充分吸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受学位限制未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址和个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到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所有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或其他民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里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现距新学年开学已不到2个月时间,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市、县(区)仍未按照闽教基〔2010〕69号文要求开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新学年入学情况的摸底测算,对今年义务教育学位是否适应需求心中无数。此种状况极可能造成今

秋开学时因估计不足而出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困难,或即使入了学教科书的供应又出现短缺,使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落实受到影响。因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7月下旬以发布新闻、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报名地点,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到暂住片区内指定窗口申请学位,并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招生政策和入学办理流程的宣传。通过接受学位申请,对今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数进行大致摸底,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计划的统筹安排,另一方面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的增加情况,在8月5日之前向省新华发行集团当地分公司追加教科书订数,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幼儿园建设”惠民实事项目,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扩充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体系,满足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内的所有学龄前儿童的入园需求。同时,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对于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要动员其参加“两后生”职业技术培训,并提供就业帮助,使他们成为新一代高素质的劳动者。

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群体的特点,加强班级管理,将城市学生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选配班干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构成;加强行为习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城市学生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互相尊重、互帮互学,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尽快融入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中;加强教学管理,摸清学习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使他们尽快跟上教学进度;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学习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游泳安全等有关知识,使他们学会自护自救知识;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提高其家庭教育水平;加强中小学新课程管理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及时在网络上审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籍的异动信息,进行动态化服务和管理,形成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之间信息沟通机制,避免中途辍学。

五、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扶持。严格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准入条件,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规范和清理工作,对于基本达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在促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于未经批准、非法举办、质量低下的民办学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扶持,通过将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统一纳入培训计划及共同开展教研等形式,指导民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切实保障在民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权利。

六、强化教育督导与评估检查。各地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在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过程中,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动性大、学业水平存在差异等特点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提高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为确保做好今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工作,省教育厅将于近期组织专项工作组到各地开展督促检查。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三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06〕28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身份的认定程序。凡具有农村户籍、持有在厦暂住证和与在厦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外来员工子女认定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二、公办学校在确保本市户籍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应尽力挖掘办学潜力,努力扩大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数量。凡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一律免收借读费。自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起,所有在公办中小学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经身份确认后不再缴交借读费。

三、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并按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标准向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办学经费。编制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视同本地学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四、民办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招生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视为统筹招生。各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办公室应牵头组织试行发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制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作为接收学校减免借读费的凭证。

五、民办学校统筹招生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由财政部门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应等额减收学费,以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民办学校时,凭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减免学费。

六、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和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划不断完善学校布局,加快新建城区的配套学校建设。对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居住区,要按规划配套建设公办性质的学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生较多的思明区和湖里区应根据《厦门市本岛中小学专项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学校规划建设工作。

七、试行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期为二年,视同为期一年的农村学校支教经历。支教人员编制和经费由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单列。有计划安排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交流培训。

八、建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每年公布一次。民办学校应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民办学校应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九、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扶持发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另行制定。

十、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拨款、奖励和办学年检的依据,

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十一、为切实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建立专项工作督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6日印发

第四篇: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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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促进他们在公平、平等、和谐、关爱的环境下健康成长,是一个较为长期的系统工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开拓创新、认真履职、扎实工作,更应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有效解决。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可行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工作实施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推动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