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第二篇:严格依纪依法办案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严格依纪依法办案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中共XX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XXX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但是不依纪依法办案的问题仍时有发生,个别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结合XX的办案实践,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办案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树立法纪意识,筑牢思想基础

只有法纪意识的确立与强化,才有依纪依法办案的自觉与坚定。依纪依法办案不仅是对办案工作的定位要求,对办案决策、执行和绩效的评估方式,更关系到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关系到维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尊严,关系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对依纪依法办案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偏差。一是不能在依纪依法办案和提高办案效率上找到有机统一点。强调依纪依法办案,就减轻办案力度,忽视办案的效率;强调办案的功效性,就忽视办案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不能在办案的政治性和独立性之间建立有效结合点。重视办案的政治性,就忽略主动性和责任感,忽视办案的独立性;强调依纪依法办案的独立性,就不重视办案的政治性,不讲办案的社会和政治效果。三是不能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构建有效的支撑点。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就忽视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强调办案的合力,就忽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差别,相互借用各自的办案手段。四是不能在办案人员和违纪违法人员之间达到科学的平衡点。强调两者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忽视两者之间服务、帮助、挽救、保护与合作的关系;强调尊重和保护办案对象的合法权益,工作中就束手束脚。

面对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必须牢固树立以下观念:一是办案的严厉性和文明性相统一。既要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长期斗争,对腐败行为严厉查处,决不留情;又要文明办案,充分尊重涉案人员的权利。二是办案的规范性和效率性相统一。既要做到手段、证据、程序合法,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又要增强责任感,坚持主动办案、有效办案。三是办案的政治性和法纪性相统一。既要坚持党委的领导,把握办案的正确方向,达到最佳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又要坚持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四是办案的独立性和合作性相统一。既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又要尊重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的职能要求和个性特征,做到牵头不包办,组织不揽权,协调不越位。

二、建立健全制度,构筑长效机制

严密的制度规范,是依纪依法办案的根本保障。但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在信访、立案、初核、调查取证及审理等环节缺少“刚性”的制度约束和监督,领导个人意志对办案的影响较大。二是办案人员和涉案对象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缺少制度保障,保护和救济不到位。尤其是对“两规”对象的权利保障与限制规定不够明确,引发社会舆论。三是办案的合作、协调缺少有效的制度规范,出现领导协调容易、机关协调难,上级协调容易、同级下级协调难,本地协调容易、异地协调难的现象。同时,由于受社会制度和司法屏障制约,尚未与港澳或国外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致使涉外案件调查取证难、追缴追逃难、处理难。近几年,XX在办案中发现涉案潜逃人员581人,涉案总金额折合人民币200多亿元。其中潜逃国(境)外的215人,潜逃地点或去向不详的326人。四是对违纪违法办案的组织和人员如何追究、追究什么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等缺乏硬性规定

要切实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一要完善办案各环节的制度规范,做到依制度、依程序办案,而不依领导个人意志和爱好办案二要健全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制度。特别是人员安全、健康保障和权利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定。三要建立办案的合作、协调制度。特别要加快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等机关在办案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规定和跨省区市案件协查协办的规定等。四要完善违纪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法违纪办案人员的政治责任和法纪责任,明确追究程序和渠道,完善追究责任机制和惩处机制。

三、正确把握政策,抓好关键之举

正确把握政策是依纪依法办案的关键。只有坚持执纪为党、执纪为公、执纪为民,把握好办案的时机和分寸,才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查处开平绦纶、南海华光等在东南亚颇有影响、涉案数十亿元的大案中,我们本着“查清案件、挽回损失、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领导下,一方面坚持查清事实,惩处腐败;另一方面积极帮助银行挽回损失,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和欠薪问题,努力恢复并促进了生产,使当地政府满意、职工满意、群众满意。

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多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依纪依法办案面对的形势更加复杂。如涉案人员身份多元化,有党员领导干部、私营业主、港澳台外籍人员等;涉案性质多样化,违纪、违法和犯罪集于一体,政治、经济、道德等问题集于一身;涉案领域扩大化,牵涉多地域、多部门、多行业和多系统;办案环境复杂化。特别是西方国家打着“人权”和“民主”的幌子,制造谎言,混淆视听,给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要始终坚持用发展的眼光,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高度,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依纪依法办案问题真正做到讲党性,讲纪律,讲政策,讲原则。对违法违纪的,该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处分,该给予法律制裁的坚决制裁。又要正确把握政策,科学处理好发展、稳定和惩治腐败的关系,坚持惩防并举,力求取得办案的整体效果。

四、坚持善待干部,切实保护权益

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是依纪依法办案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调查处理案件,必须正确把握政策、纪律、法律,做到执法以公、执纪为民,既严查腐败,又善待党员干部;既坚持原则,又掌握策略。XX始终把尊重和保护党员干部的权益作为办案的重大原则来认识和把握,至今没有办过一件冤假错案、没有一个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提出正当理由的申诉控告。

实践证明,在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问题上如果处理和把握不当,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查处,也会直接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有效开展,甚至会在政治上给我们党带来严重损害,必须高度重视。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正确运用“两指”“两规”。按照既坚决又审慎的原则,严格使用权限和报批程序,做到敢用、慎用,决不滥用、乱用。二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当柔则柔、当刚则刚,正确处理打击极少数与保护教育大多数的关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要文明办案、人性化办案。坚持教育为主、启发自觉交代问题为主、挽救给出路为主的工作思路,推动案件突破。四要做好申诉。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部分错部分纠、无错不纠”的原则,慎重做好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对一些重要申诉案件可进行公开审议。

第三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纪发[2005]7号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办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办案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严格执行纪律,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

(一)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对于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特别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重事实、重证据

认真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补证。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三)准确定性量纪

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

(四)正确运用政策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正确运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如需对有关违纪人员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要按期.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严格受理程序

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

(二)严格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程序

严格初步核实条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规范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立案和调查程序

严格执行立案规定。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守审批时限规定。

严格按规定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特别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客观性强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

规范案件材料移送审理工作。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检查部门要按规定将证据和程序两方面的材料,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四)严格审理程序

坚持审理制度。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案件,未经审理不得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保证审理时间,防止因时间仓促等原因影响审理质量。

全面履行审理职责。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与被调查人谈话,并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有关情况。

(五)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

坚持案件处理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研究决定案件处理时,要听取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检查部门两方面的意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

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严格执行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的时限要求。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不到位。

(六)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也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办案措施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措施,必须依纪依法正确使用,不得越权使用和滥用。

(一)正确使用办案措施

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全面正确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种办案措施。要善于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等组织措施,依法使用提请公安、审计等专门机关协助调查的措施,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执行办案措施的使用规定

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和时限。案件调查人员必须由组织委派。使用办案措施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履行规定程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随意使用。使用办案措施不得超过办案时限。

严格办案措施的适用对象。办案措施仅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组织、人员和事项,不得扩大范围。暂予扣留或封存的文件、资料等,应是用于证明违纪行为的证据。

严格办案措施的审批权限。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查询存款,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等措施,要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使用“两规”措施

“两规”是纪检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之一。要从严掌握,慎重使用。

“两规“措施仅适用于与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有关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不得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党员使用;不得对非党员使用;不得变相使用。使用“两规”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可能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县(市)级以下纪检机关不得使用。建立健全“两规”措施使用、解除的审批和备案制度,不得擅自使用和解除。使用和解除“两规”措施,

应按规定通知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严格“两规”措施使用时限。使用“两规”措施时,应在呈批报告中提出时限建议,按规定报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再次履行报批程序。使用“两规”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对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应及时解除“两规”措施;对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解除“两规”措施。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使用“两规”措施,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杀、自残、逃匿、伤人、因病死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安全事故制度。对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使用“两规”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办案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健全有关办案措施方面的制度。

五、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一)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

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调查的界限,不能因为申辩加重处分。

逐步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重视为被调查人提供党纪政纪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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