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灵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消防综合治理,提高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发改委、经委、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交通局、建设局、文化局、民政局、煤炭局、林业局、宗教局、商务局、人防办、规划局、体育局、广播旅游电视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房管局、电力部门、物资部门、通信部门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署或全市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并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各有关单位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监察局

1、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

2、依照法律追究失职责任。公安部门

1、执行《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执行《消防法》第

四、十

四、二十

四、二十五条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及时调查火灾事故。

发改委

执行《消防法》、《城镇规划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经委

执行《消防法》第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五、六条规定,负责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财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和《意见》第十条规定,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合同制消防队经费的保障。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教育体育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

六、十

三、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

七、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过程,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办理教育许可证。举办大型活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劳动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及《意见》第十

一、十二条规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培训内容;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

交通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十

七、三十三条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公司、客运车站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

建设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

十、十

六、二十一条和《意见》第十五条规定,①建设部门对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签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总体验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对本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对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事先通知消防部门。②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规划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

八、十四条和《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抓好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尤其对防火间距等涉及消防安全整体布局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和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卫生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三十三条和《意见》第

四、

五、

六、七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助,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医疗场所不得办理许可证。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商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六条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二十八条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于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应设立专职消防队

加强对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执行《消防法》第

二、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宣传消防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章行为予以曝光

安监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监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

一、十九条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房管局

执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民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以及下属企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商务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单位不得办理许可证

人防办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下属单位和管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农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供销社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监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工作

电力部门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三十三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宗教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

三、十六条规定,加强寺观教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不得办理许可证

煤炭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

四、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对于煤矿地面以上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林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化局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对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演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印刷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许可证

中小企业管理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通信部门(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执行《消防法》第

二、二十一条规定,负责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在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五、灵武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为保障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协助联席会议成员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联络员组成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本单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二)联络员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履行以下工作任务

1、列席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根据需要催办和协调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联席会议文件签收、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3、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4、拟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5、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工作要求

1、联络员要相对稳定,对已确定的人员,非因岗位调整等必要情形不得随意更换;

2、联络员应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指示,完成好交办的工作任务

3、联络员每月应定期收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联席会成员报告

4、联络员每季度末前书面向市消防联席会议汇报本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5、负责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6、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召集,通报各单位、各系统近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讨论联席会议议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第二篇:关于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铜司(2010)号

关于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县区法院、检察院,县区公安局(分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快我市律师业发展,完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根据《律师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我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积极探索和创造必要的外部执业环境,以推动我市律师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进程。大大改善和提升铜陵律师的形象,使我市律师业步入全省司法良性循环发展的快车道。

二、联席会议内容

(一)通报全市律师工作情况

(二)研究全市律师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探索建立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

(四)协调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协调解决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建设问题

(六)通报律师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通报律师参与政府接访、化解社会矛盾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会程安排

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视情况可适时召开。

四、人员组成

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律师代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成员名单如下:

王祥生(市司法局局长)

洪维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世军(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周跃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大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鹏(市信访局副局长)

何艾萍(市司法局副局长)

洪海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刘策(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克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姚勇(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汪小琴(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陈宏(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

孙习军(市法制办法制监督科科长)

钱景洲(市司法局公证与律师管理科科长)

特此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律师联席会议通知

司法厅、省律协

市司法局办公室2010年7月28日印发共印40份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194号【发布日期】

2006-08-28【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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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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