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8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制措施
(一)传唤、拘传
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85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取保候审
第6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第69条第3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69条第4款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71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五)监视居住
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5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3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7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126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搜查
第134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5、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1款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3款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9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5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8、移送起诉
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五、撤销案件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未成年人)、18(精神病人)条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此条。)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有犯罪事实):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11
第二篇: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种类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从带至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
24小时/48小时
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
《刑事诉讼
从执行后开始计法》第92条《公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
12小时
算,不得以连续传安机关办理刑唤、拘传的形式变事案件程序规相拘禁嫌疑人定》第60条、
62条
盘
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取保候审的期限刑事
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制布期限措施
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
24小时6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刑事诉讼
算
从执行后开始计
算,除有碍侦查或《刑事诉讼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对有证据证明有
自查清身犯罪事实的案件,份之日起也可按其自报的计算
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法》第64条法》第58条
7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12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刑事诉讼
算
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依据
审批权限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日/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刑事诉讼经县级以上公
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
/30日至4日;对流窜作法》第69条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时间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报告公安部通知同级政府外办的时间种类名称
法定期限48小时24小时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刑事诉讼
款
经县级以上公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第71条第2安机关负责人
从执行后开始计《刑事诉讼
算
法》第72条《公安机关办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理刑事案件程省级公安机关序规定》第331负责人批准条
注意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
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冻结存款的期限侦查
措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施物品、文件、邮件、电期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限
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邮电机关的期限种类名称
6个月
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
3日
从查清之日起计《刑事诉讼
算
法》第11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定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事项依据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查的侦查羁押期限羁
押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期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限嫌疑人的侦查羁押可延长的期限
从执行后开始计《刑事诉讼
算
法》第124条《刑事诉讼
1个月
需经上级检察院法》第124条
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第127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期限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26条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延长的期限
需经省、自治区、
2个月直辖市检察院批
准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
经县级以上公
《公安机关办安机关负责人理刑事案件程批准(内部审序规定》第129批)条《刑事诉讼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依照刑诉自发现之日起计法第124算
法》第128条
算,由公安机关决《公安机关办备案
序规定》第130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的如何计算期限
查清身份但不得停止对其算
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公安机关办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的时间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尚志市公安分局近日组织全局科所队领导进行了一次法制能力笔试考试,专门挑挑这些案件审核员的执法毛病。不合格,不能上岗。这让分局科所队领导大为紧张,纷纷精心准备应考。
明确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责任,有效改观以前法制部门保姆式的个案办理指导,让法制部门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疑难案件办理业务指导上,有利于提高分局整体执法办案质量。
在实行科所队领导审核案件制度后,公安机关在规范执法办案、减少执法过错、减少信访投诉、增强科所队领导执法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在最近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基层案件笔录更为规范和到位,证据调查取用更为及时、全面、合法,在执法办案程序上暇疵问题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