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群体。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提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这一目标实属不易,它需要审时度势,需要对法院工作的总体把握,需要对法官队伍现状的深入分析,更需要对法治的全面理解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懈追求。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似乎更难。当我们从提出这一目标本身所包含的智慧、勇气、理性和胆略的惊喜中走出来时,蓦然发现,问题还是那些问题,队伍还是那支队伍。于是,困惑和疑虑便油然而生,法官队伍职业化符合民族地区法院的实际吗。民族地区法院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有哪些。其途径又如何……这些问题有的是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目标提出时便已存在,有的则与推进的过程相伴相生。本文拟就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和对策略作探析。
一、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我们全方位地考量,做细致的工作,付出艰辛的劳动。特别是民族地区法院,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民族风俗、人才资源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遇到的情况相当复杂,面临的困难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难点之一:民族地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从大的方面看,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民族地区法官素质更是如此。具体表现在三方面:(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钱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高期望与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提升速度方面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具体就湘西州法官队伍的现状看,其人员构成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从党政机关调进;二是从部队转业干部中安排;三是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四是从高等院校分配。全州8个基层法院共有在职法官356名,其中研究生2名,占0.57%,大学本科生182名,占51.12%,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尚有172名,占48.31%。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担任法官的最低学历要求是本科毕业,也就是说,湘西州8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中,尚有48.31%的人员没有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就是在已经取得本科学历的法官中,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所占比重小,党校、电大、短线自考文凭所占比重较大,法官的政治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提高,专家型、复合型法官不多。
难点之二: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与法官队伍职业化的目标相背离。法官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居中裁判案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是,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由于我国强调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作为独立的权力主体,这就为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行政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现行体制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定本身就不合理,因为上诉、再审程序已为上级法院监督提供了司法渠道,再明文规定这种监督关系纯属多余。司法实践中,这种监督还包括案件请示之类的非程序性监督,这就更有违独立审判的要求了,此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具体案件的批示、复函、答复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指令,其实质是严重地违背了司法运作的规律,把两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地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
二是法院内部审判工作机制运行的行政化。在现有的体制下,法官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上级法官的意见往往左右下级法官的裁判,法院内部存在着层层审批案件的机制——法官(合议庭)、庭长、副院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从法官到审委会其间层层环节,级别不同,裁判的分量也不同,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审批机制。在这种体制下,司法活动中强调的法官亲历性,内心确信性就无从谈起,让没有参加庭审的人员去对案件作出裁决,是与程序公正相背离的,也不会增加实体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所要求的法官“独立”、“中立”难以实现。
难点之三。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地方化,从而导致审判权行使地方化。审判权与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目前,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造成了国家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这种情况在民族地区表现尤为突出。由于受经济、文化、历史、地理环境以及民族风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官来源的地方化情况相对明显一些,由于法官一般都来源于本地,因而在本地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法官的职业要求必须具有中立性,法官必须与社会“隔立”起来,否则,各种复杂的社会、情感关系就有可能成为一只“看不见的手”,间接或直接地影响案件的裁判。“没有经济的独立,就没有身份的独立”。不少法院院长的精力很多时候用在为自己所在法院的人、财、物奔波。这种经济保障上对地方的依赖,一定程度导致国家审判权的地方化。
难点之四。进出口不畅,现有人才难留,外来人才难进,审判后继力量出现断层。受《法官法》和公务员考试的双重限制,法院进人越来越难,民族地区法院更为突出。法院进人“门槛”提高后,尽管人事部门公开招考,但符合报考法院条件的人员少,2001年,州法院发布招录人员公告,但因条件所限,全州范围内无一人报考。在已举行的4次公务员招考中,全州法院仅录用7人,而就是新录用的7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证可以任命为法官的仅为1人。非国家公务员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证的,由于受公务员考试限制,法院又不能直接录用。同时,法院政治、经济待遇低,现有人才难留,呈现出“孔雀东南飞”之势。按中央47号文件规定,法院领导班子中副职成员应享受同级部门正职待遇,而湘西州基层法院52名班子成员中,还有30名是副科级。经济待遇不高的问题更加突出,法官津贴和其他补贴均难以到位,部分家庭仅靠法官微薄的工资收入维持生活,因此,调离法院和辞职当律师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湘西州法院的法官人数正以每年10%的速度递减,法官年龄结构更不合理,全州两级法院30岁以下的法官几乎没有,审判后继力量严重不足,已出现断层。
二、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对策
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民族地区法院推进这项工作,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才匮乏,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将更具复杂性和艰巨性,所以,我们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上,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健,千万不可“一刀切”、“齐步走”。当前,我们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强化组织领导为核心,全面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班子是重点,“班长”是关键,因此,我们一定要聚精会神狠抓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围绕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作风优良,具有较强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具体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选拨法院领导干部,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法院领导班子。基层法院院长一般应从现职优秀法官中产生。
二是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确保国家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优秀法官手中。
三是要大力选拨优秀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要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拨到法院领导班子中来,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当重任,使他们在实践锻炼中不断提高水平,增长才干。
四是要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队伍建设的部署和决策,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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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4月。
2、李平安。《走人才强国之路》,(《求是》,2003no.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