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品牌创建力度 促进台企转型升级

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17号2011年8月1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技术成果的主要创造者、使用者和推广者,是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根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企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创新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自主创新,高端引领,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要求,以聚焦高端产业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以深化产学研合作为载体,着力加大投入,着力激发活力,着力集聚人才,着力优化环境,协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企业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企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发展质态明显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企业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富有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具体目标:力争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2%,实现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研发人员总量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培养1000名科技企业家、10000名职业经理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4500件,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制(修)订一批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改造投入实现倍增。培育10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重点产业的主要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三)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创新需求、研发投入、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切实加强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技术研究院,支持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并购或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切实加大企业创新特别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在重点行业、重要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到“十二五”末,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技术研发机构达3000家以上。

(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深入实施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和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集成国家、地方及社会创新资源,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创新型领军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研发分工,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更多介入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五)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方式。培育建设一批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的新型产学研共建研发机构,切实改变科研与产业、研发与应用相脱节的状况,实现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的有机衔接。加强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孵化器”、实验室等各类研发紧密联合体,促进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开发平台开放使用,实现全社会资源共享。引导产学研各方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和打造重点产业链,建立各类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战略联盟。

(六)加速创新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优化投资结构,提高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规模,打造产业发展新亮点。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在新兴产业规模发展、产业链配套完善、信息化工业化融合、节能减排降本增效、质量品牌创优、中小科技型企业成长等重点领域,扎实推进“百项千亿”技改工程,全面提升企业质态。对装备水平、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传统产业企业,经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按照制订的规范标准联合认定,企业所得税超过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收的,超收部分的市、县留成,市、县可视情安排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七)支持企业开拓新产品市场。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防范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通过政府首台首购(用)、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新产品市场。支持企业积极推广新产品,对参加国内外品牌会展和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品牌展销活动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展位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强化信息技术带动作用。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集聚区,通过典型引路筛选出一批适合行业应用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提高全行业信息化应用程度。大力实施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信息化支撑行动,推动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五化联动”。开发推广云计算、传感制造等新技术,培

育一批信息化服务企业,促进信息技术的集成创新与协同应用。大力实施企业信息化“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工程,促进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全面渗透,打造一批“智慧企业”。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九)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放宽民营经济准入门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开展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建立海外供应和销售基地、境外加工生产基地。支持省内企业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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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积极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产品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上市融资、增资扩股等方式筹集创新资金。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稳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交易、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工作。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整合全省产权市场资源,建立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支持国家级高新区争取开展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鼓励企业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对用于企业创新的科研试验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管理。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国家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生产和经营性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二十三)加强企业创新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落实岗位责任制,形成协调高效的组织服务体系。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把企业创新作为地方发展和部门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分解落实企业创新目标任务,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推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省与地方支持企业创新的联动机制,集成各种创新资源和力量,共同推动企业创新工作。省人民政府每2年表彰一批企业创新先进单位。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