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 (2)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发言摘登钟义见
核心提示。10月19日,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在渝召开。在为期3天的会议中,专家学者围绕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了研讨。为充分阐释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深刻内涵,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特将大会发言进行了摘录,以飨读者。
土司研究中名词概念亟须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
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对规范使用某些名词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比如,对土官、土司概念的讨论由来已久,然未形成定论。有人坚持认为,土官、土司分别指文、武土二职,也有人认为二者实质相同。后者更多强调今天的使用,众多文献也有充分的证实。前者则忽略了更多文献的不同用法,这样表述既不准确,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土官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了新的内涵。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且使用极为普遍。以《清实录》为例,土司出现3678次,土官只有339次。我认为,使用“土司”一词更为恰当。我建议,在今后的研究论述中应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这样不仅遵从多数人的习惯,更是为了规范化。
治专史者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商传)
明之土司见于《明史土司传》,所谓“西南夷来归者”不过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省。今有学者误将辽东诸卫列为土司,依据为《明史职官志五》于土官后附:“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云云。此段文字附于土官之后,且无标题,故极易被误作土官之设置。其实,著史者于此段文字前已冠“番夷”二字,意在以有别土官。众所周知,辽东诸卫,为清起家之地,其事为清廷所深讳,修明史诸人焉敢直书其事。然于此亦不能无所记述,故含混书之。据《明会典兵部铨选》记,少数民族之官有“土官”与“夷人”之别,故分列“土官袭替”、“夷人袭替”二条,其制有所不同,虽亦有“达官”、“夷官”“依土官例”者,则更可知其非“土官”也。今日学者切不可潦草读史,治专史者,亦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以免误读历史。
应深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
(云南大学教授方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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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改土归流”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湖南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副教授罗维庆)
土司制度的推行及废除,都是在少数民族主政中央王朝时进行的,这应该是站在少数民族自身的立场上,对治理多民族“大一统”封建国家考虑的结果。在我国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尚未成熟的封建专制制度,既无能力也没必要将深山僻野的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其直接统治范围。“欲揭上腴之征以取不毛之地,疲易使之众而得梗化之氓,诚何益哉。”就是当时统治者心理的真实写照。但当封建制度发展到其顶峰时,既无法征税,又不可驻军,只能依靠世袭土司实行间接统治的土司制度,显然不能被己非常完善的“大一统”封建专制制度所容忍。解决土司割据一方的问题,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康雍乾时期强盛的国力,保证了雍正及后继者“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土司制度的终结也就瓜熟蒂落了。“改土归流”并非是“拯土民于水火,救土民于倒悬”的民族解放,而是中央王朝以直接统治取代间接统治、仅限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政治制度改革。不论封建统治者目的如何,“改土归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极其深远,不可否认导致了民族文化的迅速同化,但它同时也消除了割据,打破了闭塞,促进了交流,使少数民族群体逐渐融入了社会主流圈,形成了大一统国家的共识化意识、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