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消防工作新格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要把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所在地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设、财政、人事、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民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

二、落实消防发展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社会有效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基础。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的规划及建设,要与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统一规划,逐步完善。要认真落实我市《2001—2010年消防发展规划》,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排查、归类、登记造册,按轻重缓急原则,由公安消防部门限期责成设施产权所属机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市、区财政部门要拨出专项资金解决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建设。城中村的消防设施问题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市政道路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由市规划部门牵头落实,特区内市政消防设施更新、维护的监督和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可委托市供水企业完成,纳入物业管理的房地产项目的消防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管理。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时,一定要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队(站),并坚持一步到位,不欠“新账”。凡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对拟建的工业区、开发区、住宅区及其他新建工程,应采用独立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对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总体建设规划和方案,并跟踪负责落实建设工作。

三、加大消防装备投入,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地铁工程的建成营运,大型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增多,油、气、地铁、高层建筑等特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日趋繁重,市有关部门要尽快购置各类特种车辆、灭火救援装备及个人防护器材。市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详细的消防队(站)基础设施及消防训练基地的建设规划,制定灭火救援装备、消防员防护装备的配备标准。要尽快改变我市消防车辆陈旧落后的局面,使用10年以上的消防车辆要在2年内逐步更新。2年内要配齐配全消防员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和灭火、应急抢险救援装备。要加强消防装备科技建设,提高消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加多功能抢险救援车、举高消防车、防化洗消车、高喷车等特种车辆。2007年底前要完成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引进适应特殊灾害事故处置现场必需的先进通讯器材。要努力促进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消防科技投入,大力推广和加强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简易自动消防报警系统,配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和新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切实加强各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展多种体制的消防队伍,加强我市消防力量建设

公安消防队伍是国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力量建设。发展改革、人事(编办)、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题研究并制定加快公安消防力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为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各类特殊灾害事故,要大力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建设。市政府要专项解决消防特勤训练基地、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器材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特勤队伍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积极发展多种体制的消防队伍,基层消防队伍可以适当聘用一定数量的雇员制的消防员,努力建立一个以公安职业、现役消防为主体,以雇员制消防员为补充的新型消防队伍体系。随着我市沿海港口经济的发展,海上灭火救援任务日益繁重,要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增加海上消防警力,建造大型海上消防船,增购海上消防装备。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各区政府和公安、规划等部门要采取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小型消防设施等针对性措施,增强社区消防力量,切实消除“城中村”和旧城区消防安全隐患;城市社区、社会单位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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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职能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街道办事处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专题报道,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依法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七、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政府在对下级政府进行考评时,一定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使消防工作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明晰、措施更加有力、工作更加有效,形成重视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责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