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改进工作方案
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于每月14日、29日前将区领导带队检查情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1日、15日前将全区工作开展情况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公安消防局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年12月15日前,严格信息报送。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3日、28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将全区工作总结以区政府的名义报市公安消防局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抄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
一、工作责任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消防支队
责任单位:区政府应急办、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委、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分局和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
二、工作目标
达到八个100%和“四个确保”工作目标,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控制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事故,减少亡人火灾事故。八个100%即重大火灾隐患到期整改率,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整改率,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合格率,50米以上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制作率,应急疏散演练率,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率,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检查率要达到100%工作目标。危旧房片区整治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市政消防给水安装到位;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居民用火用电基本规范;确保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工作步骤
时间从年7月20日至12月15日,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8月10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重点和特点,制订具体的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制作专项整治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告整治活动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动员部署阶段,要在每个小区张贴不少于1幅专项整治宣传标语,并通过办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营造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声势。
二)采用企业自查、镇街(园区)普查、区政府复查的工作方式,大排查阶段(8月11日—8月31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已建、建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和危旧房片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一处、不留死角。对每栋高层建筑、每个公众聚集场所、每片危旧房和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月底前报消防支队备案。同时,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区政府将组织技术服务组,对全区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会诊,并对各地排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大整治大执法阶段(9月1日—11月15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要对照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情况。细化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消除火灾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及时将情况抄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对隐患单位严格依法实施“停、封、拘、罚”等措施,始终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形成震慑力,促使单位或个人自觉整改隐患。凡未按要求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和消防设计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关停。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查封。凡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凡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的妨碍安全疏散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公众聚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一律从重处罚。
四)建立长效机制,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细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四、工作内容
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重点为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和危旧房片区。
一)建筑或场所没有依法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居住建筑非法改变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二)防烟、封闭楼梯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室内外消火栓损坏的消防控制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灭火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
三)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配置、责任不落实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建筑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检测制度不落实的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未制订、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消防扑救场地被占用的消防电梯功能不正常的消防水泵结合器不完好的,消防车通道不畅通。
五)电气线路设置未穿管保护的行政区域街道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危旧房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市政基础消防设施未设置的居民用火用电不规范。
五、组织机构
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应急办、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委、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消防支队,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区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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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每月下发一次专项督查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的下达《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督办。四)强化督查督办。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现场督办。要加强对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
强化事中监督,五)严格责任追究。区监察局要将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久拖不决,以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镇街、园区(风景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签订责任书,将每一件重大火灾隐患、每一栋违法建筑或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明确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工作督查、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措施,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建立整治火灾隐患、防控火灾事故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建筑情况,六)建立长效机制。要通过整治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市政、文化广电、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通报,行政职权内控制审批。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设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广电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三是建立诚信监管机制。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管理控制措施。四是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报道、举报投诉追踪、消防知识常识宣传等形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五是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提交区政府督查室实施跟踪督办,区监察局实施行政效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