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省或本省辖市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八条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条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创建

第十二条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六条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评选

第十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07年开始,省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省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全省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

第二十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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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