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省依法治省纲要》,按照县委《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现就深化“法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省、市、县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守法,为实现“率先小康、建成强县”推动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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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检查验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推进。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对照创建标准进行查漏补缺,不断提升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见附件1)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申请检查验收。

三、推荐申报

按照县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安排,经卫生局研究。推荐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巡司中心卫生院作为必查单位申报。必查单位要在2014年12月15日前将“法治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送县依法治县办,同时做好迎检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