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绿色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黄石市科技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贷款贴息工作,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省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合作有关精神和黄石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技贷款是指市区企业为实施科技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而举借使用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以上。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为市直预算安排的黄石市科技三项经费。

第四条

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助市区企业使用银行科技贷款的利息支出。科技贷款贴息范围是:企业为实施科技项目在贷款银行当年新发生贷款,双方已签订科技贷款合同,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同一科技贷款项目只能贴息一次。

第五条

实行科技贷款贴息的贷款银行,应已开展较大规模科技贷款业务,并积极参与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推进有利于科技发展的金融创新。

第二章

科技贷款贴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技术具有先进性,能够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2、项目具有创新性,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出;

3、项目预期效益显著,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4、项目节能降耗效果明显,节约和清洁生产水平较高;

5、项目实施基础条件好,实施进展顺利

第三章

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确定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调查,掌握符合科技贷款贴息基本条件的企业与项目情况。

第八条

确定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程序如下:

1、申报贴息。科技贷款企业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贷款贴息申请表》,并附相关有效科技贷款合同;

2、形式审查。对申报贴息项目,市科技局按本办法第二条要求进行初审;

3、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主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贴息项目进行评审。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评价指标进行独立评分;

4、提出贴息方案。市科技局办公会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贴息项目及额度草案;

5、市科技局就该草案经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贴息方案

第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实行按年度定额贴息。贴息额度根据当年预算安排、项目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经济效益和产业前景等状况综合评定。

第四章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条

经确定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市年度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计划,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对确定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按照贴息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贴息手续,及时将核定的贴息全额拨付给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内,并及时通知相关贷款银行。

第十二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按市科技三项经费拨付有关规定办理。科技贷款贴息企业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按期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的企业,除追回相关资金外,市科技局三年内不予安排科技补助项目。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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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

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