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中央、省文明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太原市文明单位是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职工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在推动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
要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意识、统揽全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内民主空气浓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无违纪违法现象。
(二)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党政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组织健全,思路清晰,动员深入,氛围浓厚。结合实际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班组”、“文明小区”等内部系列创建活动,落实奖惩措施。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圆满完成市文明委赋予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创建资料完善齐全,管理规范。
(三)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确保质量,依法纳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
公道,政风行风评议良好。服务性单位设施完善,态度热情,办事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度高。教育单位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主线,制度健全,工作落实。
(四)各项建设协调发展。重视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价值观,文化宣传氛围浓郁。建有图书阅览、文体活动等室内外文化阵地,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和治安消防措施落实,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无严重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安全事故、黄赌毒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履行国防建设义务。支持配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五)环境面貌优美整洁。单位区域设施规划合理、设置有序。绿化美化覆盖率高,景观效果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落实,无脏、乱、差现象。搞好节能、环保设施改造,杜绝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现象。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环保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积极搞好职工住宅小区环境建设,为职工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六)内外关系融洽和谐。扎实推进民主管理,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作用,职工诉求渠道畅通,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没有群体性上访事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并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提供文体、卫生等免费使用的公共设施资源与社会共享。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届满之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分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连续获得两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以参加“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申报、评选。创建成绩特别突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评选。
第九条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凡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达到文明单位标准条件,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健全,均可申报文明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级党(工)委申报,或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第十条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自查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按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进行自查并符合标准条件的,可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季度向所在系统党(工)委或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单位自查报告。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按照推荐比例要求,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推荐时提交推荐报告及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和自查报告。
(三)社会公示。市文明办在收到各县(市、区)文明委、
各系统党(工)委的推荐报告并经初步审核后,将推荐名单汇总并在“太原文明网”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同时将推荐名单送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实施细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