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法治区考评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推动全区创建法治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考评创建工作绩效,根据国家、省、市、区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创建工作的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评工作在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创建法治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建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尊重民意和社会认可的原则,通过逐年滚动式考评,实现法治区创建目标。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制度等;

(二)推进基层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公正司法、加强经济领域法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等方面的措施和成效;

(三)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安全生产、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及法律援助等民生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成效

第三章考评方法及方式

第六条考评采取自查、抽查和年度考核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全面自查,自我评分,形成自查报告和年度创建工作总结,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书面报区创建办。

(二)抽查。区创建法治区活动办公室加强日常工作检查、指导,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把抽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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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适用《政法机关创建工作考核标准》,合署办公的党政机关适用《行政机关创建工作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