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的设置、使用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无线通信交换中心,与无线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本省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语音、数据、图像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境内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使用基站必须依法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基站。

第五条基站布局应当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和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编制基站布局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区内,基站设置应兼顾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基站设置景观化。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核运营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中发现不同运营单位在基站布局或选址有重复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基站资源共享的原则协调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第八条运营单位在进行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时,应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网络建设的申请和方案。基站设置方案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基站设置单位在基站设置前,应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设置基站的书面申请;

2、相关的申请表和技术资料申报表;

3、设置基站使用的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书;

4、基站站址的电磁辐射测试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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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