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促进公众移动通信和谐发展,保障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直放站是指具有接受和放大发射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功能的无线电通信中转设备。
室内分布系统是指为了补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不足、不稳定或为了提高话务量的吸收,设置于商场、酒店和大型活动场所、高层建设等室内或信号覆盖差的地铁、隧道等地下建筑物的基站。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本市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和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建设、建筑工务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基站管理应当遵循明确定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基础设施]基站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应纳入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干扰依法设置的基站及其运行。
第二章规划与标准
第七条[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第八条[规划要求]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应优先编制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片区的相关规划。
各区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基站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建设。
第九条[详细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在编制、审批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当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将基站纳入对应技术文件的通信工程规划,并落实基站站址、机房、天面、管线空间等相关配套设施。
运营商应提供与基站相关的现状和规划基础资料。第十条[标准和规范]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站址预留]对规划有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站机房、管道、天面等的设计审查由建筑审图机构执行,市政工程的由市政审图机构执行。
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基站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共享式室内分布系统设置]下述建筑物(包括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
(一)火车站、机场、地铁、汽车站等大型交通场所和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
(二)市级、区级政府部门或职能部门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和街道政府办公楼等;
(三)12层及以上的办公、商业、商务等建筑单体等。
(四)19层及以上的住宅楼;
(五)三星级及以上酒店(不包括按别墅形式建设的酒店)。
鼓励各运营商根据自身网络情况,在除上述建筑单体以外的建筑单体内建设室内或室外分布系统。第十三条[同步建设]鼓励各运营商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工程施工时,同步安装基站、天线、管线等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四条[站址开放原则]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的原则为:
(一)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旁等公共绿地设立基站的,应当开放;
(二)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房屋租赁指导价提供基站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和天面的空间以及电力等配套条件。
(三)办公、商务、商业、住宅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站专项规划或其他基站详细规划支持室内分布系统和基站建设。
第三章基站审批及设置
第十五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符合有关无线电技术标准和电磁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
申请设置基站时,可以按区、按片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等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公共用地基站设置申请及审批]在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设置基站,建设基站所需机房,铺设管(杆)线等,按下列程序进行程:
(一)运营商依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确定初步选址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
(二)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获得无线电台站设置和规划审批后,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办理基站机房、管(杆)线等构筑物设置手续或占用城市绿地、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手续。
(四)基站建成后,运营商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基站电磁辐射验收手续,取得《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站使用手续,发放《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非公共用地设置基站]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基站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程:
(一)运营商依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确定初步选址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五条[其他电台]除移动通信基站外的其他陆地电台的管理,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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