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要求

附件1: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2)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4)已被命名为地(市)级和省行业部门科普基地的科普机构。

(二)申报条件1.基础设施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3)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4)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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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直单位的申报资料直接报送科技厅,省直单位的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报送科技厅,各市申报单位资料,由各市科技局组织上报

(二)认定程序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及申报条件进行评审、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颁发《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证书》并授予“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