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中心校产管理制度(修订稿)

职教中心校产管理制度(修订稿)

为了加强学校各类财产的管理力度,提高校产的使用率、完好率。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明确管理责任,特对原(校产管理制度)重新修订,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1、学校财产由总务处统一负责管理。学区、班级、寝室、办公室及各类仓库、实验室、工场、会议室等固定财产由总务处统一负责调动或出借。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外借、转让,或调动。

2、学区、班级(寝室)、办公室、库房、工场等房屋财产需使用,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审批,在总务处办理财产管理责任书,签定协议后,方能领取钥匙将该用房移交责任人实施管理使用。未经批准无签定管理责任书,均视为私自挪用,总务处发现将予以收回并追究其管理责任。

3、临时需使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空关房屋,审批手续同上,领取钥匙后使用人即需负责管理,直至使用完毕,经验收后归还总务处

4、学校放假期间的各类维修,须进入教室、寝室、办公室、工场、机房必须报请总务处。办理好承诺协议书,与施工合同一起备案。如造成房屋财产物品损坏由施工维修单位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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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类考试、选修课及大型活动,首席教师、班主任需加强对本学区班级教室管理,指定班级公物管理人,对各类考试、选修课及大型活动后,发生的财产损坏情况要有检查、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查询,落实责任上报总务处。

10、学生在非本班级教室上课期间,如有损坏该教室内课桌、椅、凳、门锁、玻璃等一切物品,经查证核实后实施赔偿,填写物品损坏认定单上报总务处

11、每学年期末,校产管理员统计上报学校正在使用的教室、课桌,仓库内存、新购入财产等报表。为校长室及主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