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收发文制度参考

发文办理

1、属全局性或综合性工作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凡以县教育局或县教育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余公文由主办的业务科室草拟。

2、对以县教育局或县教育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含传真电报),实行三次核稿制,先由科室负责人对文稿从内容、格式到文字作全面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再由办公室主任审阅,并从文字、格式、行文规则等方面进一步把关,最后送分管领导审阅,再由局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含传真电报)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3、其他单位与本局联合发文,文稿也须经本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办公室审阅、领导会签

4、由承办科室(一般为文稿草拟人)负责对缮印的文稿进行校对,并签名

5、凡局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原则上不再改动,承办科室认为需作改动的,应与办公室协商,内容改动较大的,须将原稿清样一并送签发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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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位局领导分别设一只阅文夹。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同志传阅文件力求迅速,阅文后应在文件传阅卡上签名。并及时将文件归还办公室。

3、不要将文件自行转递,更不能将文件擅自外借,对需要转给其他领导、科室或下属单位阅办的文件,可由有关领导在文件处理单上提出拟办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传送

4、对需要办理的文件,由承办人注明办理结果的简况。对已复印的文件要注明“已复印……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