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体制改革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办发〔〕4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德政发〔〕38号)等有关文件和全国、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我县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我县教育事业的综合实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2、坚持不断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县、乡镇两级办学积极性原则;

3、坚持统筹兼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稳步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原则;

4、坚持充分发挥教育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的原则

三、深化“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一)明确县、乡镇两级政府教育工作职责

1、县政府承担的责任

(1)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全县教育工作,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2)负责制定本县农村教育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组织实施农村教育。

(3)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全县教职工的管理;对中小学校长(含成校)任免需征求乡镇意见。

(4)加强教育财政保障力度,依法保障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逐步提高财政经常性经费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比例,保证财政新增收入中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负责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确保专款专用。

(5)统一发放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合理的奖金福利待遇并逐步缩小县域内同类学校间的差距,完善和统一中小学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福利待遇。

(6)统筹安排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负责学校教育仪器、图书等装备,落实乡镇学校校舍建设(含危房改造)和配套设备添置补助资金,负责县属学校校舍建设和配套设备添置,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7)宏观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教。

(8)维护县属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9)建立和完善扶贫助学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入学的救助力度。

(10)安排农村幼儿教育专项资金,扶持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2、乡镇政府承担的责任

(1)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学校布局调整,优化整合教育资源;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建设,筹措校舍建设经费和征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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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通报制度,不定期开展农村教育的专项督查与通报,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乡镇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情况、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情况,以及教育工作中的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督导。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定期、不定期地向县政府作出督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检查及评估结果。

3、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对积极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对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有显著成效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转移支付和各种专项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教育资产流失的,要追究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