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专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化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学校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防止和杜绝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学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范、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学校内部及其周边环境安全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强化学校安全法制意识,推动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全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督办检查全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文体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副局长候继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四、整治重点
㈠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情况。
㈡学校消防防火设施情况。重点排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㈢学校交通安全情况。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项措施》及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执行情况;学校、幼儿园周边路段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情况;学校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师生,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师生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师生的机动车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㈣未经审批无证举办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情况。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彻查,从办园资格、办园条件、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幼儿接送车辆安全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进行一次“回头看”,对不具备办园条件、卫生标准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坚决吊销登记注册证和办学许可证,对已符合办学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㈤学校各项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上下楼通道数量、楼梯宽度、牢固度及照明设施是否完备;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实验室、学生食堂、宿舍、厕所、存车处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㈥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状况。重点检查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㈦学校危房改造情况。重点检查d级危房是否仍在使用,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校舍是否位于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危害的位置,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㈧开展集体活动安全保障情况。开展大型体育活动及其他大型活动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是否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否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㈨饮用水源和厨房设备、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情况。学校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饮用水设施)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重点检查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
㈩学校安全教育情况。重点检查学校开学初、放假前安全教育情况,学校“安全日”活动开展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中小学校长、教师安全培训情况。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是广泛宣传。通过各种有效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师生安全教育活动,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要明确学校、社会、家长各自责任,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学校安全整治工作。要加强学习有关法规,从严治校,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做到守土有责,爱生有责,爱校有责。
三是密切配合。校内的安全工作,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学校外部的安全,教育、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权限,明确任务,积极配合,严格执法,文明办事,力争使安全整治行动取得良好效果。要把整治与防范、管理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推动,相互促进。
四是完善制度。要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要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发]34号)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建立学校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凡组织师生进行重大集体活动,要事先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因违反而造成严重事故或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