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鉴定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常常出现被推翻或被医患双方质疑而不被采用的现象。虽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对医疗事故鉴定做了重要补充,但两者各有不足,均满足不了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的社会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本人从鉴定程序角度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缺陷,并探讨解决方案,从而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发展提供改革思路。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程序;改革

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鉴定的制度主要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主要由本辖区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各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保证鉴定结论的公证性,但是由于医学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当地同一学科的医学专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师生关系、同门关系、朋友关系等等,鉴定结论难免有失公允,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被推翻的案例并不罕见。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确立,使得司法鉴定介入到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不足。但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和对两种鉴定制度的重复选择,并没有增加医疗纠结责任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反而使得医疗纠纷司法工作更加复杂。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从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及程序角度入手,探讨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可行途径。

一、采用“双盲法”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主要缺点之一就是在辖区内,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与当事人一方(医院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或多或少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借鉴流行病学的“双盲”研究方法,在医学会受理医疗纠结鉴定申请之后,由专门工作人员对鉴定材料进行技术处理,首先对鉴定材料进行编号,之后将材料里涉及到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信息的地方进行遮盖;同时,抽取鉴定专家时也用编号代替专家姓名及工作单位,仅显示职称、学科等专业信息,确保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鉴定专家均无法获得医院及个人信息。鉴定结束后,再由工作人员将医患双方的信息补充到鉴定报告上。整个鉴定过程,只有专门工作人员知道医患双方及鉴定专家信息。“双盲”法在很大程度上能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二、建立医疗事故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医学院不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也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格,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受相应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1-2]。即使鉴定结论存在错误被推翻,相关的鉴定专家也不会受到影响。没有惩戒机制是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又一缺陷。建议医学会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对每一个鉴定专家的意见做好备案。在诉讼过程中,由医学会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记录好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并及时反馈给鉴定专家,需要作出解释的,在下一次开庭时出具书面说明。对于被推翻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调取档案材料,并进行详细的审查。一旦发现存在明显偏差的鉴定专家,进行污点记录,有2次以上污点记录的专家,提交同级或上级医学会审核,并给出书面处理意见。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使鉴定专家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增强其责任心,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3]。

三、完善鉴定专家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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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云良,叶雅儒.对完善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的一些思考[j].医学与法学,2017,9(03):31-34.

[5]解伟.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一元化”改革设计[d].山东大学,2017.

[6]王晓燕.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01):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