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研究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是指运用百分量化打分的方法,考核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不同档次、客观公正、直观明了的审计综合评价结论。
众所周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产生矛盾的焦点。凡是参加过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无不深刻体验到经济责任评价的敏感性和复杂性。无疑,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实现审计评价的科学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克服过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评价结论含糊不清、缺乏科学性的弊端。
从另一个角度讲,没有科学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公正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就无从谈起。河南省辉县市审计局自2002年以来,采取百分量化评价的做法,根据评价内容分项确定分数,依据审计结果确定得分,按照得分多少按优秀、良好、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审计综合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课题的研究人员将辉县市的初步做法分别在《中州审计》、《中国审计报》上介绍后,受到许多读者的关注,我省的一些审计机关还组织有关人员前往辉县市考察学习。辉县市审计局在本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辉县市于2004年底被审计署、监察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评为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本课题组结合该局的做法,通过进一步调研、论证,将被审计对象分为“四个类别”,即企业领导人员、部门(含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县市长,组织审计理论工作者、专家、审计人员,分别对每一类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指标分值设置,进行了较为深入、广泛的研究。
本课题报告主要包括序言(课题背景)、意义、原则、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分值、结束语等5个部分,计28000多字。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研究
意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有助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
一位哲人说过,一门科学,如果不能量化就称不上成熟;一项工作,如果不能量化,也就谈不上科学。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为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难点、焦点,如果能够在科学化方面有所创新,取得突破,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其实,审计评价量化计分的这种做法,类似于我国目前的高考制度,尽管自1977年恢复高考20多年来,对高考制度要求改革的呼声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目前我国最公平、最科学的制度就是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用分数“说话”的高考制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有助于为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科学、直观、明了的决策参考依据
如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能做到科学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公正就无从谈起。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如果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够为党委、政府正确使用干部提供科学、直观、明了的决策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就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甚至会失去其本来意义。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
只有科学地进行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评价意见,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有助于营造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通过量化政绩,可以使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情况直观、明了地反映出来,有助于促进领导干部以作为求地位,对浮夸虚报、“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等弄虚作假行为起到遏制作用;同时,能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从而在全社会营造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审计评价要有所侧重,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重点的、关键性问题,如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和数额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经济活动事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损失浪费等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作出重点评价,在设置评价指标和分值时予以重点考虑。
二、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评价时,屏弃个人好恶,杜绝感情用事,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审计评价。
三、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持有稳健、谨慎态度,应做到“四不评价”: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在审计范围内进行,审计未涉及或者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根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按照审计准则和财经法规进行,责任不清或者没有评价依据的事项不评价。同时,评价用语一定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令人难以理解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切忌粉饰性语言。
四、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各项经济责任,应分别根据其重要性,科学地设置一套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量化指标体系,并通过量化考核,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科学的审计评价结论。
五、历史性原则
历史性的问题必须放在历史的环境和条件下去认识,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和评价,也不能脱离当时、当地的经济环境和历史条件。否则,审计评价结论就失去了客观性、公正性,更谈不上科学性。历史性原则要求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划分“四个界限”:现任领导责任和前任领导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故意违纪责任和行政干预违纪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六、统一性原则
在具体评价过程中,一是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要统一,坚持采用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全行业统一标准,同时注意对同一类型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同一类型的经济事项、问题,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审计评价;二是审计评价的范围、内容和审计的职责必须统一;三是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要统一,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进行审计评价。
基本要求
一、根据国家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和评价
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和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基本尺度。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前提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是真实的、全面的、可靠的,而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是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的关键。
二、科学设置经济责任评价指标和分值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核心是科学、合理地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各项指标的分值。但是,由于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的不同,审计评价指标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概而论。为此,应结合被审计对象的不同,分别按“四个类别”,即部门(含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党政领导干部、乡镇及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县市长,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指标及其分值。
三、集体打分,确保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为慎重起见,在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打分时,应召开由审计机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审计组全体成员参加的审计业务会议,首先由审计组长汇报审计情况,提出对每项审计评价指标扣分、加分的初步意见,然后会议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后集体打分,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以保证审计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公允性和科学性,最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
四、依据得分多少划分档次,进行审计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考核,根据评价内容分项确定分数,依据审计结果确定得分,按照得分多少分优秀、良好、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审计综合评价结论一般表述为。经审计,我们认为,xxx同志在xxx年xx月至xx年xx月担任xx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综合评价档次为优秀(或良好,或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如果经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论得分多少均评价为不称职。经济责任审计中如果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建议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价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分为两类:一是主管责任,二是直接责任。为此,在设置评价指标及其分值时,对每一项指标分值的设定应以领导干部所承担的主管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为基础进行设定,同时对其所承担的直接责任事项进行加分或者扣分,对特殊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被审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因违反财经法规受到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执行处理处罚决定不到位的,或者提供的账目不齐全,从其所得总分中酌情扣分;领导干部个人在廉洁自律方面或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均评价为不称职。
限于篇幅,仅将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介绍如下,乡(镇)、部门、县市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从略。
第一类别企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分值
企业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审计评价的具体内容有8项,总分为100分: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20分)1.企业资产基本真实、不真实的,扣1-3分;
2.企业资产不合法、不合规的,扣1-2分;
3.企业负债基本真实、不真实的,扣l-3分;
4.企业负债不合法、不合规的,扣1-2分;
5.企业收入基本真实、不真实的,扣l-2分;
6.企业收入不合法、不合规的,扣1-2分;
7.企业成本费用基本真实、不真实的,扣l-3分;
8.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基本真实、不真实的,扣1-3分。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15分)1.内控制度基本健全、不健全的,扣1-2分;
2.未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卡的,扣1-2分;
3.有自行处置资产、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的,扣1-5分;
4.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扣1-6分;
5.任期内企业资产净值增加的,加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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