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非企业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研究
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党委、各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促进校内干部的廉政、勤政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高等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校(院)、系(所、室、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凡符合条件者,都应根据本规定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对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干部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自行规定。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高等学校的财务、基建、物资设备、科研、校办产业管理及行政后勤等部门处级负责人,负有经济责任的系(所、室、处)主任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校(院)长,以及学校领导认为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等,均属本规定的范围。
(二)根据承担经济责任的范围,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本校或本部门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学校财力状况,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用效益,以及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3、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
4、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6、校办(或所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的真实性、可靠性;
7、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实施结果;
8、任期终结时,本校(部门、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9、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对处级以上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施。属学校任命的干部,由学校干部管理部门提请,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校(院)级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学校上一级教育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应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的审计项目,若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可报请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组织联审或建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但处理决定应由委托单位提请审计的部门作出。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由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七条在校(院)长领导下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校(院)长或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结果。属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参与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机构在接到干部主管部门提请的审计委托书后,如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拟订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以下资料,并按时提供给审计组: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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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使用于市属高等学校、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校(院)、系(所、室、处)级领导干部。双管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