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半农半牧经济形成的制度分析
内蒙古半农半牧区形成与变迁的制度分析
包凤兰达古拉
内容提要:进入近代社会,受清政府“放垦政策”和内地农耕文化的长期影响,蒙古族传统游牧业经济向半农半牧经济和农业经济转变,牧区转变成半农半牧区和纯农区。本文主要分析了促成蒙古族半农半牧区形成和变迁的制度因素,试图论证制度因素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要影响。关键词:内蒙古半农半牧区形成与变迁
制度因素
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总是希望收益最大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希望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以致人们常常得不到所希望的。而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制度,即制度是否对人的行为给予激励以及给予多大程度的激励。正如速水和拉坦所说“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1]内蒙古半农半牧地区的形成和变迁,与游牧业经济自身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有一定关系,但是移民政策、放垦政策等制度性因素对其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一般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一、正式制度:半农半牧区形成与变迁的主要因素
正式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条例等人们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则。内蒙古半农半牧区的形成和变迁中,长城内外各朝代的封建统治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各时期的国家法律制度、政策条例等诸多正式制度起到决定性作用。
(一)清朝“移民实边”政策
综观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农牧消长历史,历代统治者所推行的体制政策对于蒙古地区半农半牧区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中清朝中末期实施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推动了蒙古地区半农半牧区的形成与变迁。
清王朝建立之前很长的历史过程中,蒙古族一直是进行着传统游牧业,而其农业发展极其缓慢,农耕经济始终很难逼退游牧经济。究其原因除了传统游牧文化自身的影响力外,与蒙古族统治者所推行的政策法令有直接联系。例如,成吉思汗《大札撒》明确规定:“禁草生而镬地”、“禁止水中溺尿”、“禁民人徒手汲水时必须用某种器皿”“禁遗火而撂荒”。窝阔台汗颁布的法令中规定:“百姓
1行分与它地方做营盘住,其分派之人可从各千户内选人教做”。[2]元朝时期法律规定:“公畜够三九,不许宰杀,母畜足四九,不许宰杀,如(有人)交换母畜而无骆驼(每只)可按两头大畜。失放荒火者,罚五,奖赏发现者。并赔偿牲畜一百只。若杀野骡、野马,以马为首罚五。”[3]这些有关水资源、草资源、牲畜和野生动物等方面的规定,为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蒙古族游牧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再例如,1320年和1337年,统治者分别以北部地区不产粮和北部边疆戈壁地区过于寒冷为由,下令禁止官田。[4]这些法令政策在客观上打击和限制了蒙古族地区的农业发展。总而言之,蒙古族统治者实施的各种法律和政策制度,不仅保护蒙古地区传统游牧业的发展,也抑制了土地开垦和农业发展。
清朝初期,清政府为了稳固政权,对蒙古地区实行了“满蒙联姻”、“盟旗制度”、“设立蒙古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对蒙古族封建领主封官赐爵”、“严禁蒙汉民族交往”等“恩威并用”的一系列政策。尤其是建立蒙旗制度后所采取的分而治之、禁止蒙汉通婚、禁止垦殖等“封禁政策”,一方面,禁止内地农耕者私自进入蒙古地区开垦草场,另一方面,禁止蒙古王公贵族招租内地耕者开垦牧场。例如,顺治十二年(1655)下令“各边口内旷土,听兵垦种,不得往口外开垦牧地”。[5]康熙八年(1669),清帝下达内地旗人“嗣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的谕令,但无地旗人如何生活的问题又必须解决,解决的方案是“应否以古北等口边外空地拨给耕种。”‘于是次年(1670)便将古北口、罗文峪、冷口、张家口外的土地正式拨与正黄镶黄等七旗,[6]这说明封禁政策有了一定的改变,从此进入了局部开垦的时代。从乾隆十四年(1749)开始,再次宣布“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等旗,除现存民人外,嗣后毋许再行容留民人,多垦地亩及将地亩典给民人。”[7]虽然忽松忽紧,但一直到鸦片战争为止,这些政策在客观上对蒙古地区的游牧经济文化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避免了蒙古地区的大规模开垦,间接地抑制了蒙古地区半农半牧区的形成。虽有少部分内地汉民进入蒙古地区开垦种田,但规模较小,没有对蒙古地区原有的游牧经济产生剧烈冲击。
到了清朝末期,在内地因各种原因难于维持生计的农民,大规模地违禁进入蒙东地区开始垦荒种田。尽管清政府三令五申蒙地禁垦,但屡禁不绝,造成了蒙古地区大片土地被开垦的既成事实。尤其是鸦片战争以来,因多次的不平等条约2以及巨额的战争赔款,使清政府国库枯竭,外债高筑,陷入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出现“东挪西垫,寅支卯粮”,“入不敷出,万分窘迫”的情况。为了“开浚利源”,增加财政经费,清政府在诸多驻防将军、沿边各省督抚等纷纷上奏的建议下,终于解除“封禁”,实施“放垦蒙地”政策。于是,地广人稀的内蒙古地区就成为[8]“聚宝盆地”。
1902年,清政府派垦务大臣贻谷到内蒙古西部地区推行“放垦蒙地”政策。东北各军阀也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蒙旗各地推行招民开垦。实施这些政策制度的直接后果就是农业经济在草原地区兴起,从此内蒙古绝大部分地区均出现半农半牧区和纯农耕区,而草原牧区从此日渐衰落。
(二)民国时期的政策
中华民国成立后,蒙古地区的农业化趋势越来越加剧。在蒙东蒙中开垦地区的蒙民的经济收入中,牧业产值比重越来越小,农业产值比重越越大。农业化进程加剧的原因主要是如下几方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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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以上分析说明,制度对经济活动有直接影响,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高低。从内蒙古半农半牧区的形成和变迁看,因统治政府的错误政策,推动了农牧交错带的北迁,加速了半农半牧区的形成进程,也因中央政府的政策影响,加速了半农半牧区的扩大,影响民族文化变迁,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埋下隐患。尤其是“以粮为纲”政策的沉痛教训,告戒我们政府制定任何政策时,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决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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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3页。[2]金山、陈大庆:《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则——探析蒙古族古代草原生态保护法》,《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3]奇格浩斯:《试述古代蒙古的经济立法》,《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5期。[4]色音:《蒙古游牧社会的变迁》,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3页。[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页,“户部·田斌”;《清史稿》卷120“食货志”。[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9页,“理潘院”:耕牧》。[7]《清圣祖录》康熙八六月戊寅。[8]珠飒:《清代内蒙古东三盟移民研究》,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7页。[9]王淑芬:《经济篇——传统畜牧业经济向农耕经济的转变》,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http://www.xiexiebang.com[10]苏启发:《内蒙古畜牧业文献资料选编》,第二卷。1987年3月,第98~99,485页。转载于王建革:《近代蒙古族的半农半牧及其生态文化类型》,《古今农业》2003年第4期。[11]陈建华等:《农牧交错带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对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12]《正确认识游牧文明,科学治理草原》,《中国民族报》,2006年3月17日,第6版。[13]黄健英:《北方农牧交错带变迁对蒙古族经济文化类型的影响》,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7-98页。[14]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页。[15]王建革:《近代蒙古族的半农半牧及其生态文化类型》《古今农业》2003年第4期。[16]包玉山:《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碰撞·结果·反思———文化生存与文化平等的意义》,《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