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殡葬改革 加强我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的提案
第一篇: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我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的提案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我区殡葬服务
设施建设的提案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区殡葬改革不断深入,以东华塔陵园为代表的我区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区公益性公墓分布散、档次低、环境差、配套设施不到位等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大力发展绿色殡葬,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区作为南通市的主城区,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向集约型、生态型、园林型方向发展,全区公益性公墓资源要进行有机整合,减少公墓数量,提升公墓建设和管理水平。要严格控制墓地规模,征地迁坟安置和新增死亡人口的骨灰统一安放到公益性骨灰堂,少数有特殊需求的,可以选择安葬到经营性陵园。
东华塔陵园管理处作为我区唯一一所经营性陵园,要围绕建设江北一流融祭祀、追思、观光、旅游和爱国主义教育于一体的现代人文景观陵园的总体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向西发展至河边,向南与青年东路打通,以提升陵园景观环境为抓手,大力开发建设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塔葬、个性化艺术墓为重点的生态绿色殡葬,与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不同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促进我区殡葬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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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提高殡葬服务水平的设施建设提高殡葬服务水平的设施建设
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要不断提高独家经营、具有垄断性质的殡葬工作质量,为治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关键是要有一整套规范的服务流程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为此,我们不断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在增强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上下功夫。
1、制定服务流程,规范殡葬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殡仪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有偿服务,我们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丧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尽最大努力理解群众的丧葬心理,满足不同层次治丧群众的合理要求。为此,我们在殡葬服务的咨询接待、接运消毒、悼念告别、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主要工作环节,制定了14项操作规程,23项岗位责任制,27项工作制度,并汇编成册,干部职工人手一册,保证了各岗位操作规范,程序严谨,确保各环节工作零差错。并将各工作环节中涉及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全部公开。同时,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对治丧群众做到语言亲切,态度和蔼,举止端庄,仪表整洁,在接待引导中细心,解决问题时耐心,让群众放心办丧事。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了严格的工作规章、规则,各项工作就有了“硬”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2、强化职工管理,增强队伍整体素质。一是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针对殡葬工作独家经营的实际,教育职工必须克服唯我独尊的思想,放下架子,努力为治丧群众服务。二是坚持学习制度。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殡仪馆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制度,通过集中学习和有计划地自学,要求工作人员做到“四必须”,即必须掌握殡葬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必须知道岗位职责和工作方法;必须了解本地的丧葬习俗、礼仪及服务用语;必须满足丧主的合理要求。三是送出去考察培训。对在遗体美容、火化等岗位的职工,除坚持业务学习外,还送他们参加上级民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班,组织他们赴省内周边县、市和黑龙江省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殡仪馆进行考察学习。对告别仪式的主持人,送到广播电视部门进行专业训练,以期达到开阔视野,提高主持技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目的。四是帮扶结对。采取老同志与年轻同志帮扶结对,技术骨干传、帮、带的形式,通过骨干的言传身教,提高职工队伍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
3、做好节日殡葬,开展延伸服务。一是保证节日群众治丧活动的需求。我们除做好正常殡仪工作外,还特别注意做好清明节、农历七月十
五、十月初一和春节等传统祭奠日的服务工作。每年的清明节,我们都制定群众祭扫应急预案,同时,与公安、工商、林业等部门共同执法,杜绝上坟烧纸的陋习。购置大量鲜花和不同价位的丧葬用品,保证群众节日祭扫的需要。二是减免弱势群体的丧葬费用。
第三篇:积极推进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进殡葬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朱金龙
殡葬设施是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的设施。在我国,殡葬设施是一项基础设施,它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外部性和公共性,而在经营上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垄断性,它提供的是一种公共服务产品。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政府目前对殡葬设施采取了一定的管制和管理措施。
最近,李立国部长在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后要着力做好“加快健全殡葬服务设施”这方面的工作。李部长提到了制定和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提到了科学制定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配置标准,提到了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经营性公墓等设施的具体要求;李部长也提及了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问题,比如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进一步规范公墓经营行为,加强对选择性殡葬服务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基本殡葬服务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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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部长报告的这些内容,对推进我国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并通过努力工作争取有所建树。
一、认真研究和制定殡葬设施的配置规划
我国目前有关殡葬设施的规划是极其不健全的。查看各地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或称为配置标准、基本配套规定)、规划导则、规划设计指标等几乎都没有提及殡葬设施。个别地方的民政部门据讲已经提出了相应的规划,但真正落实到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中的鲜有所闻。
这种状态的形成有多种原因。首先是人们对殡葬行业的偏见使然,人们忌讳死亡,不愿与殡葬场所为邻,殡葬行业成为一种“邻避设施”,许多公众甚至连政府机构也反对殡葬设施在自己的区域中存在。其次是人们漠视或者轻视殡葬活动使然,人们遭遇殡葬活动的概率较低,有的还会曲解简办丧事的涵义,因而不会像关心其他公共设施一样关注殡葬设施。再次是民政部门的工作缺失使然,由于对殡葬设施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多年来对殡葬设施的性质、规模、分布等缺乏研究,甚至自身也时时意见相左,缺少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相关标准,因而导致殡葬设施在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中不能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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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是一种公共服务设施,属于社会发展领域中社会福利与保障项目,在各地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列入社区服务一类。目前各地的社区服务规划中多有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配置,有的还有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残病儿童寄托所、残疾人康复室、福利加工厂等配置,但是极少有殡葬设施(如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骨灰堂等)的配置。
但是在2008年发布的《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中,我们可喜地看到殡仪服务站一类的殡葬设施的规划安排。该文件把殡仪服务站定义为提供遗体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殡仪服务的场所,提出殡仪服务站按服务人口设置,10~30万人配置一处,按照年死亡率8‰计,8位/千人·年的标准设置,配套独立的停车场。文件指出,区级殡仪服务站按照15位/处设置,每位独立建筑面积120~150m,每位毛占地260m、建筑面积160m,且每次停放三天左右,故10~30万人的地区设置一处基本可以满足需求。考虑少量居住区的需求,在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置1~2个左右的殡仪服务位。文件还提出殡仪服务站选址应交通便利,但宜与住宅及商业用地有一定分隔,同时特别强调,现在提倡文明丧葬,已经基本没有鞭炮、乐队等扰民问题,不需要完全与居住区分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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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的这些规定,同李部长关于要在市区、街道、乡镇适度增设殡仪服务站和在城市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村,重点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堂的要求是吻合的。各地可以参照重庆的办法,认真研究各类殡葬设施的设置标准,并争取列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
需要提醒的是,在设计殡葬设施设置规划时,民政部门要撤除部门和体制的藩篱,摒弃凡事先考虑体制内利益的落后理念,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合理的规划使殡葬设施的设置水平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与人民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民政部门首先自己要意识到并且通过必要的宣传使社会各界都意识到,人的生老病死不可避免,殡葬设施是不可缺少的公用服务设施,从而动员和吸引公众参与到殡葬设施设置的制度建设中来,以争取更多人对于殡葬设施的理解与支持。民政部门要研究并发布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或配置标准,作为各地殡葬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要充分注意到公众在现时的殡葬习惯,安排适量的土地和设施,避免因不恰当的控制导致设施供应不足而引起的畸形服务价格现象,避免因不周到的安排导致殡葬设施无序发展而引起的殡葬市场混乱现象。
总之,为了实现健全殡葬服务设施的目标,最重要的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做好殡葬设施的设置规划,对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和经营性的骨灰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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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等的设置提出详尽的指标,并纳入各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只有如此,才能按部就班,构建起使人民满意的健全的殡葬服务设施。
二、加快各种殡葬设施的建设与更新
我国现有的殡葬设施被关注的主要是殡仪馆(其中大部分是包含火葬场的综合性殡仪馆)和公墓,这些经过许可设立的殡葬设施由于每年的年报使得民政部门能及时地掌握相关的信息。根据李部长的报告,截至2012年,全国殡仪馆从1997年的1,289家增至1,782家、公墓从359家增至1,597家。这些数字表明,在过去的15年间,这些殡葬设施的数量增加了,尤其是公墓增长的速度较快。同样的在这15年间,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政府对于殡葬事务的关心,其中的一些殡仪馆投入较多的资金进行了迁建、改建或扩建,治丧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也由于经营利益吸引一些社会资本兴办公墓,出现了一批环境与服务先进的经营性公墓,这些表明为数不少的殡葬设施的质量也提高了。
但是,也应看到,与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支付能力提升等现实情况比较,我国的殡葬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不到位的。由于多数地方政府没有分配资金投入殡葬设施的新建与改建,还有一些县市尚未建设最基本的殡葬设施,多数县市的已有的殡葬设施依旧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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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三四十年前的水平,礼堂简陋、设备陈旧、污染不能有效治理,有的地方由于设施数量少服务半径过大群众感觉治丧十分不便。另一方面,大量的未被政府认可却被消费者接受的殡葬设施,如殡葬代理机构、殡仪服务公司、安息堂等不断涌现,他们从拾遗补缺做起,目前已经逐渐形成能够与殡仪馆竞争的能力,成为殡葬设施的一个方面军。这些现象反映了殡葬服务在需求与供给的平衡过程中,市场正在起着调动资源的作用。
在当前民政系统殡葬设施回归公益的形势下,各级政府对于殡葬设施的建设将会日益关注。一方面政府出于调整城市布局,集约使用土地等经营城市的目的,需要迁移原有的设施或者建设较大规模的设施;另一方面政府履行满足公民直接需求的职责,也会加大公共资源投入设施建设,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结合即将开展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列入公益一类或者二类的殡葬事业单位要在调整原有经营模式的同时,抓紧做好满足设施建设与运营经费需要的计划和预算,做好以前自筹或者借贷的建设资金的核销工作,以保证今后公益责任的正常履行。政府主办的殡葬设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会是我国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作为辅助力量,其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也应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和经营各种殡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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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在前些年被某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吸引到殡葬行业的社会机构,已经对兴办殡葬设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中的先进分子更是通过更加广阔的融资渠道募集资金,期望形成规模效应和争取更大的利益。为了提高殡葬设施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殡葬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由于殡葬设施是一项公共服务设施,它不能采用商业设施的自由竞争方式,而应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比如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管理委托、服务外包、bot(建设-经营-转让)等。如此,可以避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殡葬公共服务完全放开而形成的市场乱象,能有效地保护殡葬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使政府和社会资本共享双方的能力和资源,同时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利益,从而使政府、社会资本、公众三方都感到满意。
民政部设想,未来要在火葬区每个县设立一个或以上殡仪馆,在市区、街道、乡镇适度增加殡仪服务站,重点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堂,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殡葬设施建设。这些设想须要先成为各地的布局规划和建设计划,而后要成为具体的建设项目,最后还要落实投资和建设的主体,方能付诸实施。与此同时既有的殡葬设施也存在实施软硬件改造的巨大任务,提升员工队伍的职业素养、应用现代管理手段、采用环保节能的焚烧设备、改善治丧环境等几乎都是“当务之急”,须要做好人财物的各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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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殡葬设施的建设与更新不会是一句空话。
三、强化各种殡葬设施的规制与管理
对于殡葬设施,政府的各个部门依据分工对其进行有关管理体制、资金渠道、经营机制、经济调节、政策法规、监督机制、教育宣传等内容的管理。民政部门多年来比较熟悉体制内的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而对于非事业单位的各种殡葬设施较少干预,不少地方的民政部门总是去希望其他部门能够出面进行规制。应当看到,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上的“真空”,导致为数不少的销售殡葬商品和承办殡葬业务的社会机构不按规则出牌,殡葬市场纷乱不堪,殡葬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还有早些年片面讲求经济效益和市场化取向,导致服务价格不断提升,公众体会不到公共设施所能提供的福利,因此也就有了“垄断”、“暴利”等的诟病。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积极推行各种惠民政策以外,民政部门还要转变观念,根据殡葬设施运营主体多元化的现状,拓宽管理范围,引入多种手段,主动深入地开展必要的规制与管理。
当前,将殡葬设施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对于政府、公众和机构都是必要的,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属性,确立投资主体、资金的来源集道、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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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殡葬设施的投资主体是政府,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要按照政府投资的模式来经营;经营性殡葬设施要在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的前提下,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外资等多种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组成项目法人实体进行投资建设、管理及运营。非经营性或称为公益性的殡葬设施,要承担起为公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职能,提供免费的或者成本价格的服务;而经营性的殡葬设施在价格制定时也要兼顾投资者和公众的承受能力,在协调社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确定价格的水平。两种性质的殡葬设施由于在服务过程中都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属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服务设施,均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因此其服务价格应当受到管制。
在我国,殡葬设施在运营中要认真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具体的任务包括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殡葬设施的运营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会违反某些政策规定,以至破坏了生态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民政部门要在调查与总结的基础上,排出自己行政的任务清单,诸如不得超标建墓、不得开展传销、不得以繁文缛节和巧立名目诱使家属消费等等。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殡葬服务领域业将会出现新的消费形式,比如生前殡葬计划或者生前葬礼、网上殡仪或者网上祭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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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也应该事先做好相应的规范,使这些业务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衡量殡葬设施运营的质量好坏,殡葬消费者的满意度是一项重要的指标。民政部门以往通过年度检验、先进评比、等级评定、竞赛活动等形式彰显先进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应该坚持。但是对于公众和消费者满意度的测评,很多地方还没有开展,或者是没有认真的开展。民政部门要做好指标设计、样本选择、数据采集、数据分析、评价报告等环节的工作,通过科学规范的满意度测评,收集到真实的社情民意,如此才能促进殡葬设施不断提升运营质量。今后也只有在各种评比评定中加上满意度的测评,才能够评出名副其实的先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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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土葬改革区内,应规划建立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县一级的经营性公墓应在1993年底建成,农村的公益性公墓要在“八五”期内建成,以集中安葬死亡遗体,逐步克服乱埋乱葬的现象。目前尚未建立公墓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要学习蚌埠市的经验,在农闲季节,结合农田基本建设,有组织地抓好平坟还田工作,限期平除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耕地中的全部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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