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改革分析汇总
之铁路改革
方案内容
近年来,我国铁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但也存在政企不分、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有必要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方案提出,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同时,不再保留铁道部。
主要职责
方案中表示,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而新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实行全路集中统一管理,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确保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确保重要运输任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
考虑到铁路仍处于建设发展重要时期,同时承担很多公益性任务,方案提出,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同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四问
投资安全建设改革均得保障
机构改革:三种职能全部剥离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主要起草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表示时,详细介绍了本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铁道部改革的相关内容。
王峰说,实际上是将铁道部一分为三。一部分企业职能剥离出来,成立铁路总公司;一部分综合性管理职能,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的部分职能,比如规划、政策,制定一些法规等职能剥离出来,划给交通运输部;一部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专门成立副部级的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职能转变:利于保持铁路优势
王峰介绍,此次大部制改革,形成了新的交通运输管理的新格局,由交通运输部统筹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加快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其中,国家铁路局将集中精力考虑安全监管,行使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而大量的铁路运营、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铁路的统一指挥调度,都由新组建的铁路总公司承担,铁路总公司继续保留全路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继续承担相关专运、特运任务,不改变现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机制,不改变现有铁路生产运营体系,这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国铁路的优势。
改革初衷:改革时机已经成熟
王峰表示,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举足轻重。上一轮改革组建交通运输部,在加快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迈出重要步伐,同时保留铁道部,强调要继续推进改革。近些年,铁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政企不分、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衔接不畅等。社会各界对铁路改革呼声很高,有关方面对铁路改革已研究酝酿多年,铁路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改革意义:有利于多渠道融资
王峰表示,铁道部改革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铁路这个领域的健康、持续、安全地发展。
王峰表示,现在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面,现代企业制度建不起来,因为它毕竟还是政府,它不是完全的企业。还有,铁路资金问题长期得不到较好的解决,融资比较困难。这里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靠政府,在大发展时期,政府当然要给予支持,因为这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是这是不可持续的,最终还得靠企业自己赚钱,自己发展。
政企分开后,将把企业部分做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资金筹措的渠道就可以多元化。考虑到铁路仍处于建设发展重要时期,同时承担很多公益性任务,改革后,国家将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
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
王峰表示,铁道部改革的第二点初衷是改革后将有利于从体制上或者机制上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王峰说,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监管和被监管者是一个人,以至于出了事故,老百姓都不知道是政府的事还是企业的事。
“作为政府,责任究竟如何追究。政府监管难到位,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方面投入就可能不到位。现在分开了,一部分承担主体责任,一部分承担监管作用,出了问题,是谁的责任,必须要追责。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负责。”王峰说。
有利于建设体系构建
王峰说,此番对铁道部进行改革后,将有利于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海运是很大的一种运输方式,大量的物资从万吨轮卸下来之后,首先到码头上,再用公路的方式分集装箱拉到很远的地方去,装到火车上往全国目的地分运。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发挥最大的优势,实行合理布局,该空运的空运,该靠火车运输的靠火车,该高速的靠高速,大交通的体制下才能通盘考虑这个问题。”
王峰坦言,“铁老大”不进来,这种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就是不科学的。它的意义在于提高综合运输效率、效能,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来提高效益,也降低成本,最终归到一条,降低物流成本。最后一个„计划经济的堡垒‟将走入历史”,这是日前人民网转载的《中国青年报》一篇报道的题目。“最后的堡垒”是指铁道部,根据2013年3月10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国将实行铁路政企分开,不再保留铁道部。铁道部原有职能将一分为三,其中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包括调度指挥、铁路经营和建设等。
这是一个富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时刻。2013年3月11日,一些群众特意前往铁道部门前留影纪念。“最后的堡垒”
从1978年至今,中国铁路系统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责任制、现代企业制试点、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及争论激烈的“网运分离”(路网与运营分离)、“主辅分离”(运输主业与卫生教育、工程、造车厂等铁道辅业分离)、“区域竞争”等一系列改革试点。但政企不分的底线始终未被突破。
与此同时,自上世纪90年代,中国对邮电、石油、化工、煤炭、纺织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或自然垄断性行业进行市场化改制,撤并了石油部、煤炭部、纺织部、冶金部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委机构。铁道部却得以先后五次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全身而退,就像一个“独立王国”一样,成为市场经济改革潮流下的最后堡垒。据说,前些年每次出席铁路系统年度总结会时,到会的相关领导一般会以“对铁路,我是外行”开头。
1998年至2003年担任铁道部部长的傅志寰在任时,曾实行“放权运动”,即除调度权之外将其他权力从铁道部下放到地方路局,交由地方政府经营管理。当时讨论的政企分开改革方案有两个方向,一是按地域条块切割,撤销18个铁路局,成立五大集团,保留铁道部负责行业监管和法规政策的制定;二是撤销铁道部,成立国家铁路集团,铁路局转制为其下属公司。
但2003年3月刘志军上任后,又重新开始收权,并大举推进铁路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建设。主政铁道部的8年间,人称“刘跃进”的刘志军一共修建了1.8万公里铁路,耗费资金超过此前15年的总和,据说实现了他“控制世界上一半铁路投资”的预言。
但同时,“高铁大跃进”也留下了2.66万亿元巨额债务和高达61.81%的资产负债率(2012年三季度数据)。“高铁大跃进”的另一个客观结果,是性格强势、政绩显赫的刘志军成为铁路政企分开的最大阻碍因素之一。2008年有关方面曾有过将铁道部并入大交通运输部的改革意向,但无疾而终。
铁路的自然垄断特性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特殊的战略地位,也使它具备了与决策层谈判的筹码。
自然垄断特性表现在其全国一张网在管理运营上的规模效应,分拆则可能会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其次,铁路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国防安全。据前铁路系统人士曜燎烛介绍,铁路货运承担着我国85%的木材、85%的原油、60%的煤炭、80%的钢铁的运输任务,客运则每年发送旅客十多亿人次,2012年更达到近19亿人次。但另一方面,火车票涨一分钱都必须向发改委报审。在一些铁道部人士看来,正是为了要承担这些责任,火车票长年低价,造成铁道部的经营困境,而这困境又成为了其市场化改制的瓶颈因素。
不过,这一逻辑也有争议。铁道部门通过减少普通列车,升级为票价更高的高铁等方式也可变相提高票价,铁道部门的经营困境究竟是因为票价太低,还是内部效率太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尽管原因未有定论,但一个不争的结果是。有别于其他诸多部委,铁道部二十多年来一直维持了以高度集中、指令性和半军事化为特点的计划经济运营管理体制。铁道部每年年初与各铁路局签订年度计划,并根据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同时,铁道部还力图严格控制铁路系统的所有财务关系,控制着几乎所有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权。方案水落石出
但大势不可违,“最后的堡垒”退出历史舞台只是个时间问题。计划经济的低效、价格信号失灵、穷困、服务意识差、腐败等种种积弊,在铁路系统内像“活化石”一样为各方人士包括铁道部内部所诟病。已故铁路问题专家、原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文力教授曾用“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来评价这个计划体制遗留下的庞然大物,“它政企不分,外资民营都不敢进来,使得铁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铁道部利用了自身的信息优势向决策层夸大铁路改革可能引发的后果”。
2011年2月,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铁道部部长职务后,铁道部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各种改革方案也在四处流传。
2013年两会正式的改革方案宣布之前,铁道部内部已进行大范围的人事调整。包括上海铁路局、铁道部运输局在内的诸多铁路核心部门领导换人,涉及十几个厅局级岗位。西安、兰州、呼和浩特等数个铁路局一把手也换了人。
此外,在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中,并未出现现任铁道部副部级以上干部。当时坊间已据此推测,铁道部即将撤销。
一位长期跟踪国企改革的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我国政企分开改革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分离原有部门的行政职能成立国家局,企业职能部分则成立单一的集团或公司,最后国家局也撤销并入其他部委。比如对原先的石油部、石化部和邮政总局的改革。这种方案一般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
二是原有部门的行政职能交由其他部委,企业职能部分被分成若干家集团或者公司。如邮电部的电信部分和电力部的改革。这种改革一般用于自然垄断性行业。
三是一些行业主管部委对企业的管理权已经下放给了地方,则行业主管部委一般直接成立国家局,而后将企业管理权交给国资委。如煤炭部、纺织部、机械部、化工部等。
由是观之,对既关系国计民生又有自然垄断特性的铁路,国务院最终选择了第一种改革方案。债务谁来埋单
铁道部改革中,舆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铁道部留下的巨额债务由谁埋单。刘志军在任期间,铁道部大举进行铁路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据铁道部数据,2006年至2011年,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为2076亿元、2520亿元、4144亿元、7013亿元、8341亿元和5863亿元。2009年-2011年,铁道部负债年复合增长36.05%,也由此积累了天量债务。截至2012年9月,铁道部总资产为4.3万亿,负债2.66万亿,亏损85.4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1.81%,其中长期负债占77.74%。
铁道部的债务主要由债券融资和银行贷款构成,其中债券主要是铁道部发行的铁路债券、中期票据等隐准性国债,债权银行则涉及国有及地方多家银行。铁道部撤销之后,以其为主体的债务按理应转移给新成立的铁路总公司,但这些债务最终由谁埋单,还未明朗。可以肯定的是,自负盈亏的铁路总公司自身不可能负担起如此庞大的债务。为给未来企业化经营的铁路总公司提供一个相对较好的经营环境,政府也必然会为其承担部分债务。
铁道部末任部长盛光祖2013年3月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铁路建设的债务,要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来区分,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债券要通过国家财政及其他手段来处理,经营性债务也要通过多个方式(偿还),比如财政方面的贴息、既有资产变现还贷,还有提高铁路部门经营效益。”
但究竟如何划分由财政埋单的“公益性”债务和由中铁公司承担的“经营性”债务,目前尚不明朗。2013年3月11日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记者招待会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对此问题的说法是,“债务问题是下一步组建(中铁总)公司之后的事,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解决”。
按照以往国有资产改制的惯例,此类债务的处置方式一般为两种,一是中央财政兜底,通过国务院发文实施行政剥离,最终由国家财政分担;另一种是将债务划到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债务关系中的抵押资产或股权也一并划入资产管理公司。
但铁道部的特殊情况在于,其债务规模过于庞大,国家财政在多大比例上替其“兜账”,是个问题。曜燎烛认为,结合现实和各方面信息,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国家承担当前铁道部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债务,其余债务由未来企业化经营的铁路总公司承担;同时,根据剩余债务的情况,铁路运输价格做适度调整,客运部分在必要时政府还可以类似公交补贴的方式介入。
另一个办法是,实行铁路投融资改革,吸纳社会资本进入铁路系统,通过资产组合化解债务危机。但前提是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调度和收益分配等权益方面,对愿意进场的民营资本做适当的让渡,否则社会资金仍将持观望态度。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种路径——财政支持、运价调整和投融资改革,在国务院的方案中都得以体现: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
铁路市场化的故事如何延续,依然还有待观察。
第二篇:铁道部改革方案:剥离职能划一为三中编办王峰解读铁道部改革方案:剥离职能划一为三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10日消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主要起草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详细介绍了本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铁道部改革的相关内容。
王峰说,这次改革中,铁道部撤销了,实际上是一分为三。一部分企业职能剥离出来,成立总公司;一部分属于综合性管理职能,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的部分职能,比如规划、政策,制定一些法规等,这部分职能剥离出来,划给交通运输部;一部分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专门成立国家铁路局,这个机构是副部级机构,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王峰介绍,通过这次改革,就形成了新的交通运输管理的新格局,由交通运输部统筹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加快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铁路局,集中精力考虑安全监管,行使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使企业能够真正地落实它的主体责任,也要想办法怎样建立一种机制,让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大量的铁路运营、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铁路的统一指挥调度,都由新组建的铁路总公司承担,这个是国家的独资公司。
第三篇:铁道部文件铁道部文件
铁计〔1994〕154号
关于发布〈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署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作用,更好地推动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
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加强铁路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提高铁路环境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环境监测管理。
第三条铁路环境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开展铁路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包括环保指标考核),分析评价铁路环境质量,掌握铁路污染物来源、影响及变化趋势,为制定环保规划、开展污染防治、实施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为铁路环保执法提供技术监督。并为铁路环境保护和铁路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为全路环境监测管理机构。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本单位环境监测管理机构。
第五条铁路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污染轻重、技术条件、环境要求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环境监测站。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环境监测站,分别相应为国家二级、三级和四级监测站。
第六条铁路环境监测站参加全路、地方环境监测网。全路环境监测网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业务协作组织,它是由铁道部级网和铁路局级网组成。铁路环境监测中心为部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网员为各铁路局环境监测站,同时也是铁路局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网络各成员单位的原性质、职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全路环境监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铁路环境监测网,制订网络管理办法;负责拟订铁路环境挠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和报告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布铁路环境质量公报。
第八条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计划、监督、考核、服务和网络建设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加强环境监测站的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投资、管理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环境监测站和所在地区监测网牵头单位的指导,并接受其考核。环境监测站取得监测质量合格证后,根据国家及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条未设环境监测站的铁路单位,其环境监测任务可由该单位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就近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健全各类监测质量管理、财务、仪器设备和试剂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二条凡涉及国家密级规定的环境监测资料,必须按国家保密法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监视性监测数据资料对外提供应经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监测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现场监督监测时,被检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借故阻挠或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应严恪遵守操作规程,如实填报监测数据,严禁玩忽职守及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现场监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及保健补贴。
第十六条铁路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及聘任,按国务院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测站的职责
第十七条铁道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协调铁路环境监测网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全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收集全路环境监测资料,建立全路环保数据库:编制铁路环境质量公报;承担组织全路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培训工作。
参加国家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参加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以及各类有关标准的审议。
第十八条铁路局环境监测站组织协调管内监测网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管内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收集管内环境监测资料;开展铁路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参加铁路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第十九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管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视性监测,对主要污染源进行考核监测。
负责建立动态污染源档案;综合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质量。
第二十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授权范围内对管内各单位环保设施使用、管理;污染源档案管理;违反环保法规而造成环境污染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参加或承担管内环保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测。
参加或承担污染事件的调查。
参加或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现状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可承担路内外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
第四章监测制度
第二十三条铁路实行环境监测站资格认证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未经资格认证的环境监测站和未获得合格证的环境监测人员所报告的监测数据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资格认证、合恪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网业务牵头单位组织对各网站的监测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
凡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可按铁道部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恪履行铁路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站应准确、及时、系统地向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网络业务牵头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第五章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环境监测任务突出,环境管理服务作出显著成效.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铁路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监测站和环境监测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未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有关经费政策,占用、挪用、滥用各项规定的监测经费,未完成指标考核监测任务,违反国家和铁路环境监测有关规定,发生监测质量事故及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有违法乱纪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铁道部卫生环保局1987年11月颁布的〈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单位】
商务部等15部委【发布文号】
商运发[2004]198号【发布日期】
2004-04-29【生效日期】
2004-04-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商务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知,《通知》在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此乔占祥不应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通知》的发布程序却并不合法,它未经国家计委举行听证会,也未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通知》内容已经实施,无法撤销,所以应由铁道部和国家计委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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