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明晰农村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就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访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针对城乡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9日接受了记者专访。农村土地“无身份证”历史必须结束
记者:
为什么必须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
朱留华。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为加快部署工作,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次出台的《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1
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在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进行了充分修改完善。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身份证”必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记者:“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朱留华: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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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留华。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之所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主要是考虑这几种宅基地权利特殊,以同今后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