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相关政策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

①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一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项目建设中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八条城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一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房管、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发改部门应会同房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总量。

中央和国家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年度计划,房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不低于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或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建设项目审查批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宛政〔2007〕62号)的规定,公开面向社会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中标人应持合同和有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在开工前向房管部门备案,并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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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