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椒政发【2003】
264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160份)
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与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它包括政府解困房、安居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委办等部门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联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报国家、省、市审批,由区房委办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并实行招投标制度,确定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和审定程序
(一)申购对象
1、凡在本区内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离休干部、教师、部队军转干部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过去从未享受过房改购房、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单位内部各种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
住房困难户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在椒江区建成区范围内拥有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不属于住房困难户,包括在本实施细则下达后以各种方式将私房产权转移给他人的私房户。
2、年满28周岁以上未婚青年,要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可在先交纳婚前购房保证金的前提下,允许购房,暂不发房屋产权证。婚后发生一户二套,必须退出其中一套,不退的其中一套应按当年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房款,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由区房委会另行下文。
上述人员中凡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必须办妥退出租住房手续后,方可申购。家庭中低收入标准按统计部门的口径为依据,每年公布一次,除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均应出示年收入证明。
凡在过去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未达标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可以按规定享受面积差住房补贴。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的建筑面积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或按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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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凭房委办发给的批文和审定表以及有关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规定减免缴契税及有关规费。
五、本实施细则由椒江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