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2012年2月28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监察审计部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被审计对象是指处、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其所辖部门的经济活动。必要时,可延伸到经济活动较频繁科级部门。

第四条被审计对象任期届满或因晋升、辞职、免职、调离、辞(解)聘、撤职、降职、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必须进行审计;在届中考察、年度考察、群众举报等情况下,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审计。被审计对象因晋升、交流等原因离任而需要立即赴任的,经院党、政领导批准,可以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经济责任的审计,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正确考察、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强化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四)维护财经法规,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实施。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年度审计、届中审计、届任期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以及根据群众举报审计等形式。具体实施时,根据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选任、管理、监督或审查干部的要求,依据审计工作实际,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也可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各项经费收支状况如何,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规和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存在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投资等经济决策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七)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院领导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及监察审计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干部任免或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一)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统计数据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物(含现金、有价证券等);

(二)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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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等。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院纪委、监察审计部。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