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单位负责人任期期间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的履行情况,根据《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属单位机构负责人和进行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三条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对其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主管责任是指除上述直接责任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根据集团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对公司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债务危机、改组改制以及公司内部机构撤并重组等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人事部对单位负责人确定的任职起止时间为限,特殊情况或特殊事项可追溯审计和保留跟踪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或实施,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抽取相关专业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三)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执行审计任务的依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审计目的、审计业务范围、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提供的资料、审计时间和审计人员等。

(四)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同时准备实施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业务范围、审计工作重点、具体审计内容、外勤审计时间、审计专业分工等。

(五)组织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交谈、了解、查阅、核实、监盘、计算、分析,函证等多种形式进行。

(六)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初稿”和“审计意见反馈表”返回公司监察部或审计科。

(七)出具审计报告

(八)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由公司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也可根据出资人要求、资产规模、经济性质等,由公司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审计机构的委托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集体总公司审计部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企业法人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一般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单位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单位主要领导、主要负责人名单;

(二)、单位年度经济责任指标、财务账证表、工程总分包预(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生产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三)、重大投资活动及相关资料;

(四)、土地增减变动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与单位发展关系重大的办公会议记录;

(六)、经济监督部门对单位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

(七)、资产抵押和对外担保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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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要廉洁自律,为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