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10]1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规发〔2010〕12号
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规划环节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市政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安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电力公司,市民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港航局,民航重庆安监办,民航重庆空管分局,重庆机场集团。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0年1月18日印发
校核:何宇(共印80份)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局及其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协办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主协办部门会审机制以及与协办部门信息互通的试点工作。
(二)协办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协办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协办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规划部门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规划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仅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复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4、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6、环保部门书面意见(限利用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7、相关协议(限联建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8、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限转让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9、其他相关批文或书面意见(限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等特定项目,原件1份)。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
(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未编制控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
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1份)。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2)1。2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图(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4、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等文件(原件1份)。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实施。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复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可在重庆消防网下载);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方案设计图说(2份,内容包括实测1。500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其中含消防专篇;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
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包括现状绿地、大树、古树等情况的说明(3份,附电子文档)。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主协办部门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主办部门应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对协办部门违反主协办工作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应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