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中央、省、市、县区按3:4:

1.5:

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按省与市(含县区)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市级按每公里8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项目,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5.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宅基地整理部分新增耕地面积,市财政每亩给予5万元补助;其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省市财政按照项目区建设标准给予补助。

6.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7.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农业产业化

8.建立《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鼓励、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农业项目,可直接进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补助。

9.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

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扶持政策。

1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及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给予一次性认证认定费用补助

14.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农业企业,其销售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5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企一策”特殊奖励

17.当年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区,奖励县区领导班子20万元。以后年度每增加10亿元产值,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8.新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9.新取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

20.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补助8万元;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会员数1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协会,每家补助4万元;对新设立并规范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每家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和0.5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21.参加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销会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据实补助展位费和参展产品运输费50%

(二)现代养殖业

22.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2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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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49.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的,不重复奖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业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50.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财政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