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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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学校的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协调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办公室。

第十一条保卫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更换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负责对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并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员,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逐级签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消除火灾隐患,无法现场处置的,应当立即上报;

(五)确保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公寓)、教职工宿舍(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术会议中心、超市、宾馆、附属中学、幼儿园、工业培训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斛兵礼堂、东风报告厅、翡翠湖校区301大学生活动中心、翡翠湖校区图书馆报告厅、各学生活动固定场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电教楼、校广播站、校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队、印刷厂、书库、配电房等部位;

(四)图书馆、工程认知博物馆、校史馆、档案馆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国防装备技术研究院、机要室、试卷库等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类学生组织所属管理(指导)部门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校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外包管理的,物业外包合同必须有明确承包方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报保卫办公室审批并经保卫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值班、交接班等相关工作要求。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器材需要添置、更换、维保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保卫办公室负责实施。如有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自行恢复。

各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的添置、更换、维保和检查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

校内各经营性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添置、更换、维保和检查由该单位自行负责,费用自支。

第十九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办公室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保卫办公室备案。

校内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树叶、枯草,禁止在学校教学区、学生区、办公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及时向保卫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办公室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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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保字〔2006〕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