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0-08-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规范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管理工作,现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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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