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将全面推行工资发放制度改革[范文大全]

伊金霍洛旗将全面推行工资发放制度改革

自2002年以来,我旗一直实行预算单位工资统发模式。但随着我旗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资统发显露出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单位人员管理缺乏有效手段,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人浮于事;二是人员流动无序,干部职工的责任心不强,职能发挥不够;三是预算单位对人员“吃空饷”、职工请假管理等问题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为切实强化预算单位管理和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旗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精神,我旗将从2018年3月份开始,全面推行工资发放制度改革,将原有的财政统发模式改变为由预算单位自行发放。

为了便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各司其职,伊旗财政局将负责统筹协调旗组织、人事、编制、代理银行等部门,并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保障工资改革发放顺利实施。

伊旗森林公安局认真做好职工工资发放工作

按照工资改革要求,旗委政府决定从2018年3月份开始将财政统发工资改为单位自行发放,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更名为工资管理中心,不再承担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住房公积金代扣以及法院下达裁定冻结和扣留公职人员工资的职能。将以上职能移交到各预算单位。

收悉文件后,伊旗森林公安局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每月5日前,将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预算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报送到工资管理中心及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二是每月10日前,按照旗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在预算执行一体化中进入工资系统,按照文件依据进行工资增减资变动录入,同时与社保局、公积金中心核对社保费金额及住房公积金金额三是做好《本月工资拨款请领表》一式三份,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5日前送工资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审核无误后到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拨款四是每月20日前到地税局缴纳社保费,并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支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逾期五是及时与法院联系,做好法院冻结扣留的工资协办业务

目前,伊旗森林公安局已经严格按照程序顺利发放了四月份工资,各项费用已交清,已月结。

伊旗。推进工资管理改革,将工资核算、发放职能下放部门,工资发放中心的职能由发放向管理转变。

其次将推开工资制度的改革。将工资发放的职能下放到各部门,工资中心只负责监管各部门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的匹配情况,具体关于在工资中对干部职工的奖优罚劣由单位自行决定执行。单位自主发放工资一方面将有利于单位管理干部职工,另一方面将调动财政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月13日,全旗预算单位工资发放改革动员部署会议暨财务知识专题培训会在阿镇召开。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边子珍,旗政协副主席史文英出席会议。各镇、旗直各部门、各园区、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会议。

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旗工资发放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邀请有关专家开展财务知识专题培训。

会议指出,为切实强化预算单位管理和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旗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精神,我旗将从2018年3月份开始,全面推行工资发放制度改革,将原有的财政统发模式改变为由预算单位自行发放。

会议强调,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预算单位工资发放制度改革是旗委、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其中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强化财政预算监督和部门管理职能,提高全旗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要保障人员力量。近年来,由于各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财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导致全旗各预算单位普遍出现财务人员短缺、财务工作断档的问题。凡是财务人员配备不到位的预算单位,会后要抓紧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中选择确定,没有符合条件的,也要通过培训的途径解决。三是要强化协调配合。工资发放工作关键在于数据的核对、核算。旗财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镇、各部门在具体操作上,特别是在人员信息核对、身份确认、税款及五险一金核算等一些细节问题上,要主动与财税、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对接,确保不重不漏,数据准确无误。四是要强化培训管理。财务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这就要求每一位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相关账务核算知识,要通过定期轮训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单位出纳和会计人员,甚至是分管领导财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水平。

会上还为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解读了伊金霍洛旗工资发放改革工作方案,详细介绍了工资发放和工资编制流程,并进行了培训。(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顺利实施。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旗人社、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审计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结合全旗实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对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确保资金按照规定落实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工资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实施绩效工资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组织指导,抓紧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三、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科学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做到细化、量化,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体现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又要防止分配不公或差距过大,尽可能减少矛盾。

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情况复杂,非常敏感。各镇、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吃透文件精神,把握宣传口径,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本单位、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全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13〕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章)

2013年10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完善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

(三)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人员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四)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实行现行工资标准;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工资标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统筹推进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补贴项目。适当归并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内。清理核查工作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组织、监察、人社、审计部门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核查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并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构成

(二)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按照“托低、稳中、限高”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和最高控制线,最高控制线原则上在基本标准线的2.5倍以内。市、旗区人社、财政部门结合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事业发展及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市本级、旗区级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别核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实际情况。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低于或等于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的单位,按照基本标准线核定;高于当地基本标准线的单位,在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时,原则上按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水平核定;高出2.5倍的待动态调整时逐步调整到2.5倍以内。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且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明显偏低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倾斜的幅度控制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以内。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消费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其中,执行当地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单位的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高于当地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单位的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参照当地执行基本标准线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当地统一标准执行,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次、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幅度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1.5至2.5倍,并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各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六、执行的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现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励性津贴补贴、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补贴等予以保留,按原渠道发放。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内,以后另行规范。事业单位原执行的自治区、我市出台的其它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统一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另行发放。

(二)新参加工作(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见习期定级所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退职)费的基数。

(四)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新办法发放补贴后,单位原执行的自治区、我市出台的其它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人员在基本离退休(退职)费外暂时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统一纳入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纳入后的补贴水平低于或等于新确定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的,统一按新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于新确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的,由本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市财政局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财力困难旗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取得的收入及出租、出让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按要求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脱钩。

(三)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它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对已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须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它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以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政策情况的考察;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做好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并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工资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纪律,严肃查处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各部门要统筹考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

1.市事业单位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3.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和继续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管理人员

绩效工资基础性绩岗位

标准效工资

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标准

效工资

工勤技能岗位岗位

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标准

效工资

四级

6164

(副厅)

五级

5223

(正处)六级

4728

(副处)

七级

3841

(正科)

八级

3618

一级

3698

5223

四级

(正高)

3134

技术二级

3618

五级至七级(副2837

4728

高)八级

2305

3841

十级

(中级)

2171

技术五级

3346

等级技术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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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事业单位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送。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