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沿海科技创业园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投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设立“沿海科技创业园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东台沿海经济区统筹安排,每年支持280万元。由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专项用于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领域,有较好潜在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
—1—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支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
(二)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创新创业融合发展,创业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新兴产业项目。
(三)奖励业绩较突出的创业团队、创业个人及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东台沿海经济区内依法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核心创业团队;拥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商业模式清晰,有良好的成长性;成立不满3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第六条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阶段参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后补助”—2—方式奖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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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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