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水平,实现税源管理精细化,提高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年纳税额数额较大,其生产经营活动变化对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收入总额影响较大的纳税人,以及根据税源结构情况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加专业化、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重点税源企业由征收、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第二章确定标准

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收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2、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合计50万元以上。

3、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盈利总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六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按照税收会计、统计资料,通过专题调查后确定。

第七条对已被确定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主要指应纳税额)的,可以转入非重点税源管理。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八条根据本地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和征管实际状况,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由各税源管理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税收管理。对外资企业和出口退税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管理,统一由一个税源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建立“采、评、控、管”四位一体的监控机制,逐步推行大企业进驻管理。对单税种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实施进驻管理。实施进驻管理的范围由市局、区局共同确定。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各税源管理科应至少确定一名税收管理员作为控管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的重点税收管理员。

第十一条从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应当择优配备,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具有较高的税收专业知识水平;

(二)熟悉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财务管理和计算机基础等知识;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综合业务科工作职责主要是:

1、贯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本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2、根据我局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确定和调整重点税源管理的工作内容;

3、组织和部署对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工作,按时上报相关资料和报告;

4、定期测算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并根据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预警,对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税源管理科调查落实并反馈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同时上报市局

5、及时总结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经验,推广监控管理成果,不断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主要是:

1、根据上年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的范围;

2、贯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建立满足市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3、定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局及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建立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我局综合性的税源分析和收入分析报告;

5、根据季度重点税源管理情况,会同综合业务科每月共同选取不少于1户的重点税源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状况、税收收入预测、及税收征管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报局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税源管理科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1、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缴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确保征足收齐,防范税收风险

2、负责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主要包括企业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信息、工艺流程信息、关联机构信息、报备信息等

3、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巡查,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照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指标,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提出采取管理措施或稽查建议的报告

4、结合“一户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分户管理档案

5、全面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6、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7、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有关涉税情况,按照要求开展、落实重点税源企业普查、调查。对年应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企业每月最少调查分析一次,50万元以上企业每季度最少调查分析一次。

8、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应用系统的重点税源信息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情况,按季编制《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分析重点税源和税收的变化情况,揭示存在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采集涉税信息与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纳税服务,日常检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

第十六条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基础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等信息的采集,全方位掌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运用纳税评估等手段,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十七条采集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档案信息,企业各税种申报与清算、稽查信息,发票开具与使用等相关税务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信息。收集与监控的重点是企业原料购进、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关联交易等环节资金周转、材料物资流动、关联企业交易和跨区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各环节变动情况等。信息分析主要包括: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等子系统产生的数据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核算资料和市场信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提高税收预测水平。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各类信息应用系统,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人工采集方式取得。凡是信息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人工不重复采集,并提高应用效率。

第十八条对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应逐户出具《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的编写应具有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逻辑性。《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本期的税负及其变化情况,影响其应纳税额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的一些技术手段进行纳税分析和预测;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营销策略、市场前景、资金回笼状况及国家宏观政策对其经营的影响;

(三)其它情况。如重点税源企业的欠税管理、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对企业的纳税宣传与政策辅导落实情况等;

(四)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积极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把纳税评估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监管的主要工作方法,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提高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建立税务约谈制度。普遍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约谈,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在接受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自我纠错机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联系制度。

1、主动与地税、工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利于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

2、每位局领导应根据各自工作分工情况,明确联系若干户重点税源企业,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和掌握重点税源动态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税源企业联席会议,听取和研究重点税源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实行重点税源企业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税源管理科应及时掌握涉及企业相关政策变化、市场变化、重大经营决策调整、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经济纠纷、重大经济事故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做出书面报告,并分析其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动发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逐步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税源管理科应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实地调查情况,整理积累、科学分类、合理使用各类涉税征管资料及采集的各类信息,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资料的“一户式”管理。

应于年末将当年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

第二十四条归档保存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除采集的数据指标、税收分析、调研预测报告和税负评估分析外,还应包括各类台帐,申请报告、批复和检查结论等相关资料。

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电子信息资料永久保存。

第六章监控内容

第一节

基本信息监控

第二十五条调查核实企业登记信息,重点了解企业组织机构形式,包括:经营方式、运行机制、行业类型、核算方式等内容。采集关联企业信息,掌握关联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管理控制关系、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综合分析企业的组织关系、关联关系、投资比例,形成企业的组织结构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掌握生产经营流程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控制等。分析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等特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状况和进销渠道,形成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进销结构图。

第二十七条核实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熟练掌握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及时采集企业财务信息。根据企业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内部生产经营控制方式,掌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凭证、资料的传递、汇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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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济南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