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都匀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税源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减少税收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区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源巡查是指税收管理员通过对所辖区域内的税源,采用实地观察、问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账证核查的方式及时掌握纳税人税源的增减变化,动态监控税源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分局负责税源巡查工作的管理。税收管理员是税源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通过税源巡查,做到税源管理“五清楚”。即辖区内的纳税户数清楚,对每个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清楚,财务核算状况清楚,纳税情况清楚。
第五条税源巡查工作应与纳税服务工作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巡查的同时要开展税收宣传和业务辅导。
第六条税源巡查对象为各管理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第七条税源巡查的内容:
一、户籍巡查:通过对所辖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环节实施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户数和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巡查:及时掌握所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分析税源变化的趋势;
三、财务管理巡查:比对纳税人财务账表与申报信息,及时发现问题;
四、涉税违法违规处理结果巡查:对纳税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发票管理巡查。对纳税人普通发票的取得、开具、保管、缴销等环节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
第八条以下纳税人是税源巡查的重点: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
二、非正常纳税人;
三、申请注销的纳税人;
四、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
五、经济性质、股东等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改变征税方式的纳税人;
六、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
七、当期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八、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
九、当期税源同比、环比出现异常增减变化的纳税人;列为省、区局重点监控对象的纳税人;
十、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十一、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
十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纳税人。
第九条税收管理员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对于本办法第八条
(一)至
(五)项列举的纳税人,5日内必须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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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